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12日 星期

   

拒绝邪教:为未成年人织就安全防范网

本报记者 崔丽

  1月23日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无情地葬送了刘思影和陈果两个女孩美好的未来,“法轮功”邪教残害生命这一令人发指的行径激起全国乃至全世界正义人士的义愤,也引起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工作者的极大关注。

  2月9日,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召开“依法反邪教,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座谈会,与会的十余位青年法律工作者及法学专家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出发,深入剖析“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违法性,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不受邪教侵害进言献策。

  一、“法轮功”具有反人权、反法治的邪教本质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人权必须受到法治的确认,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惩处其邪教活动,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依法充分保障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必要举措。“法轮功”煽动、诱导、唆使、蒙骗其成员或他人以所谓的“寻主”、“升天”、“求圆满”来实施自残、自尽、自焚等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这种种非法行径,充分暴露了其反人权、反法治的本质。

  此次“法轮功”邪教制造的自焚事件,违反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非但未依法尽到监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反而利用被监护人对家长的信任和依赖,将其带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严重违背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父母作为监护人职责的规定。同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了《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博士):天安门自焚事件这一血的事实,更加使人们认识到“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法治的邪教本质。人权之中,生命健康权是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而“法轮功”恰恰在生命健康权这一最基本问题上,从一开始就走向违背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反面,从宣扬“有病不吃药”,到鼓励练习者“放下生死”、“走向圆满”,这些荒诞不经的歪理邪说直接侵害、剥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违法犯罪行为。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在反邪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依据是很充分的。在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正确依法界定“法轮功”痴迷者行为的性质,从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手段;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仅要依据实体法,还要依据程序法,同时要根据新情况、新特点,加强立法和司法研究。要采取多种渠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用大量活生生的事例向人们昭示“法轮功”邪教的违法性,特别是《刑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等,相信绝大多数人会趋利避害,拒绝邪教。

  周振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如何从追究“法轮功”分子刑事责任的角度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值得研究。目前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有法可依。《刑法》中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指挥、组织邪教组织,使他人受骗上当最终致死的,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对于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指使、胁迫他人自杀、自残的可以依照《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然从事邪教活动、非法示威游行的,可以适用按照《刑法》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惩处。

  二、“法轮功”邪教对未成年人的毒害不可低估

  鲍遂献(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法学博士):从自焚这一触目惊心的事件可以看出,“法轮功”邪教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响和摧残是不可低估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法轮功”人员为对付警方的盘查,往往携带少年儿童包括自己未成年的子女作掩护,被查获后拒不认领、遗弃他们,对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摧残。“法轮功”分子在进行反动宣传煽动对象上,有意选择青少年和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大中专院校,甚至频繁地向中小学生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品,企图向青少年群体进行渗透。

  经过一年多来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坚持不懈的斗争,绝大部分青少年“法轮功”练习者已退出法轮功组织,广大青少年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同“法轮功”的斗争具有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坚实的群众基础。但当前“法轮功”分子的顽固性、反复性仍十分突出,邪教势力与我争夺群众、争夺青少年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

  邵金常(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我们必须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揭露和批判“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法轮功”是一个阴险、残暴、反动的邪恶组织。青少年正处在成长的阶段,他们的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还没有掌握科学的认识方法,对“法轮功”的邪教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法轮功”利用青少年的涉世未深来对其进行精神毒害和精神控制。和“法轮功”的斗争是我们争夺接班人的斗争,因此必须引起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坚决打击、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绝不手软,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张美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花季少女刘思影和陈果的悲惨遭遇使我万分震惊和痛心。12岁的刘思影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生命没有处置能力,作为其监护人的母亲有责任对她的生命健康给予保护。可是她的母亲不仅自己深受“法轮功”邪教之毒,而且残忍地将女儿带往死亡之路。刘思影的母亲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去实施伤害和剥夺女儿生命的行为,她的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自焚事件的发生,使人们进一步认清了“法轮功”邪教践踏人权、禁锢自由、残害生命的本质。

  黄力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员):综观当今世界邪教,莫不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恐怖之源。“邪”到极至,教主不惜牺牲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残忍、疯狂之举令世界震惊,成为世界各国依法打击的对象。受李洪志一伙妖言的蒙骗、煽动,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尤其是发生在天真的花季少女身上的悲剧,惨不忍睹。可见,邪教不除,国无宁日。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起诉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可塑性强,易于被“法轮功”邪教所迷惑,从而影响其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有的因此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酿成刘思影、陈果那样的人生惨剧。因此,要高度重视“法轮功”邪教对未成年人及青少年的毒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中,要依法打击利用宣传品、互联网传扬邪教思想,蛊惑、扭曲未成年人心灵的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对于身受“法轮功”毒害的未成年人及青年大学生,要作好其思想转化工作,要以教育转化为主,力争他们尽早摆脱邪教思想的桎梏,重新焕发青春的朝气,树立奋发向上的积极人生观,走上新的人生道路。

  三、织就拒绝“法轮功”邪教的安全网

  鲍遂献:为切实保障广大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净化社会环境,要进行全民动员,与“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坚决斗争,广大青少年要积极参与,远离邪教,拒绝邪教。在斗争过程中,要打教结合,以打促教。由于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包括青少年都是上当受骗者和受害者,他们并不是真心地反对党和政府、对抗法律,为此,我们必须本着教育、转化、挽救的政策,尽可能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广大青少年作为社会中最有活力的群体,在同“法轮功”的斗争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充分调动青少年的积极性,不仅使他们自己拒绝邪教,而且要让他们多做自己亲友中“法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使更多的受害者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李林:为把反邪教、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应完善有关立法,如对与未成年人有直接养育、教育关系的父母、监护人、教师等“法轮功”痴迷者,可以依法采取预防性措施,暂时隔离这些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接触,或限制、取消他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痴迷“法轮功”的教师,可暂停他们的教学工作,使之与学生处于分离状态。因此,应探讨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法治途径来实现对未成年权益的多方保护,使未成年人自觉地远离邪教。

  张美英:应该进一步研究完善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特别是要建立对学校、家庭教育的监督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在全社会筑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网。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保障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的未来,因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此次12岁的刘思影和19岁的陈果参与自焚,与她们母亲的“危险行为”密切相关,这一悲剧的发生使我们认识到对监护人“危险行为”法律监控机制完善的必要性,对此应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有信奉邪教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应当成为学校、社会和政府重点关注对象,对未成年人予以及时帮助,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都有责任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来,形成一个社会化的系统工程。

  佟丽华(青少年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提出了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问题,但又缺乏可操作性,并没有说由谁来当监护人,这涉及到公设监护人制度的问题。这个事件的发生,告诉我们应加大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干涉力度,解决当前家庭教育的封闭状态。传统的依靠政府招聘大量人员来承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路,已不适应目前精简机构的要求,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行使管理职能,鼓励、推动民间专业人士的维权工作,目前北京市正在进行这方面工作的探索,效果不错。总之,应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使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更加切实有效。

  黄力群:依法反邪教,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要用科学的声音战胜邪教,要多为孩子提供健康的视听作品,用健康的思想影响孩子,用良好的娱乐方式充实孩子的课余生活,普及科技知识,让科学观念深入人心,“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决不允许“法轮功”残害祖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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