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12日 星期

   

《这人哪,还讲不讲信用》专题报道
存入农行巨州分理处的巨款不翼而飞

如此信用卡部这般不讲信用

本报记者 吴湘韩

  春节前,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陈铁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巨州分理处(以下简称巨州分理处)赔偿宝冶公司存款200万元及其利息一案申请强制执行。

  陈铁说:“如果银行都不讲信用,谁还敢到银行存款呢?”

  1998年7月,宝冶公司下属五公司在长沙承揽一项工程,发包方要求其在长沙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作为信用保证。该公司随后派人到巨州分理处(当时名为建湘路办事处)开设了账号。同年12月11日,宝冶公司向该账号汇入200万元。

  由于工程发包方要求将200万元转为存款,该公司计财部部长王永泉受公司指派到长沙办理存款手续。他还从上海建设银行带来一名工作人员把关。

  12月11日上午,他们来到巨州分理处营业柜台办理存款手续。柜台一负责人建议将款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信用卡部(以下简称信用卡部)。王永泉心里没底,同行的上海建行的工作人员也说:“吃不准,这业务以前没办过。”到二楼找到该分理处的王主任,王主任说:“这没什么问题,钱在银行里。”

  找到信用卡部,一位负责人见面就说:“王主任来过电话,已经知道了。”信用卡部随即派业务发展组组长邝人民到巨州分理处营业柜台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王永泉填写了一张转账支票,将200万元转入信用卡部在巨州分理处开设的账号上。转账支票的备注栏内注明“信用卡部定期存款,到期凭单位印鉴支取”。随后,在王主任办公室,邝人民开出了一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金额200万元,存期一年,年利率3.78%。

  1999年2月,宝冶公司欲提前支取200万元存款,但从巨州分理处和信用卡部均取不到款。几经周折后才听说信用卡部的周明高、邝人民等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进行非法揽存活动,诈骗财产,上海宝冶公司的上述款项也在其列。

  据长沙市公安局侦查证实,经信用卡部副处长周明高同意,由邝人民利用私刻的公章在建湘路办事处开设了账号,伪造单位定期开户证实书,进行非法揽存活动。宝冶公司的200万元一入信用卡部的账号,当天就由邝经手将其中的175万元转走了,此后又在不到5天的时间内将余款转出。从1997年8月至1998年12月,邝一伙共非法揽存848万多元,其中400多万元被犯罪嫌疑人邝人民等4人使用。周、邝等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逮捕,现在押。

  去年3月16日,上海宝冶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巨州分理处返还原告存款200万元,利息85500元。

  农行湖南省分行认为,信用卡部的公章、存款证实书是伪造的,周、邝两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信用卡部开的账户是非法的,并没有经过上级授权,实施的是诈骗手段,湖南省分行在此事上不负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宝冶公司履行了存款的有关手续,款项实际也已进入银行账上,转账均是在银行间进行的。办理存款手续是在银行的正式办公经营场地进行的,转入账户名称也为银行单位。尽管该账号所留公章为他人私刻,但开户时对印鉴等进行审查是银行的义务,宝冶公司对此无任何过错。巨州分理处明知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部不具备吸收定期存款的职能,却违规协助周、邝等人以信用卡部的名义揽存,甚至允许他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办理揽存手续,并违规同意他人随意支取宝冶公司的存款,造成了宝冶公司的200万元存款被他人骗走的后果。

  同年6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巨州分理处赔偿宝冶公司存款200万元及其利息。

  巨州分理处不服判决,上诉到湖南省高院。去年12月9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人哪,还讲不讲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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