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14日 星期

   

学者观点
还是成本不透明
春运车票涨价的经济法学分析

乔新生

  春运刚过,有关春运车票涨价所引发的案件就浮出了水面。河北律师乔占祥向铁道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铁道部于2001年1月4日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当然,此前就有不少学者对此发表意见,有关事件的当事人也出面向媒体作出解释。

  春运期间运输部门应该不应该涨价?这些消费者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下,价格是最基本的竞争手段,通过价格的自由波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限制了价格,实际上就是掐死了市场的脖子,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就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所以,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假定就是社会资源主要由市场来配置,允许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定价,并通过价格的涨落灵活地配置自己的资源。然而,在不完全竞争的状态下,一切问题都变得复杂了。首先,资源本身十分稀缺,允许价格自由波动无疑等同于许可资源的拥有者随意涨价。在这时,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契约形成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交易的当事人一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实际上等于零。如果不与这些运输部门订立运输合同,就意味着放弃交易。

  因此,国家不得不出面对铁路等运输行业实行价格干预,防止因资源的垄断而出现过高的价格。

  消费者状告运输企业春运涨价“显失公平”。而运输企业恰恰认为自己的做法是遵循了自愿、公平的原则。那么什么是消费者可以接受的价格呢?在一个成本核算不规范的市场里,是不是平时的车票价格就是合理的?换句话说,什么是消费者所说的“显失公平”?是与国外的运输企业票价相比,还是与国内平时的票价相比?如果国内平时的票价偏低,春运期间适当地涨价是不是就是显失公平?如果与国外的运输价格相比,那么与哪一国家的运输企业价格相比才科学?

  要进行这样的比较,必须搞清楚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经营的基本利润。前不久,铁路部门算出了单趟列车的运输成本,对自己每天干活是赚了还是赔了,心中大体上才算有了个数。如果成本测算出来了,核定基本利润,两者相加,大体上可以计算出每趟列车的经营价格,然后再按照每列客车核定的乘客人数进行分解,单个乘客的票价大体上就出来了。然而目前并没有这样一套系统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储备。消费者以“显失公平”状告运输企业,实际上是给法院出了一个大难题。法院要么依据运输企业的说法,判决原告败诉,要么和稀泥,调解结案。对这一重大问题,法院实在是没有能力作出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解决方案的。在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不透明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抗争也只能在程序上打转转,并不能彻底解决所有的问题。

  从运输企业来说,由于对企业的经营成本长期缺乏认真核算,所以,面对消费者的责难,只能以“大账”对“小账”,算得人们心不服口也不服。铁路部门官员认为,加开一趟客车,就要停开两至三趟货车,造成了货运市场的丢失。春运期间加开的临时客车,大多是单向客流,去的方向满载,而回来的方向则是空载,全铁路系统春运期间增开7000多列临时客车,近一半属于这种单向的客流,仅此一项就损失几亿元。最让铁路部门气不顺的就是,铁路目前的运价是每人/公里8分,而公路每人/公里为16分,并且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民航的每人/公里价格则更高。铁道部官员质问: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在春运高峰涨价有何不妥?(《中国青年报》2001年2月1日)上述说法容易给人是否混淆了铁路部门的不同职能的印象。既然铁路部门长期实行低价经营,是否可以认为铁路部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它还兼具有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在铁路部门的长期亏损中,是否实际上拿老百姓的钱在填补亏空?于是有人批评说:“当你经营不善时,纳税人为你‘买单’,可一到客运旺季,你急不可耐地涨价———‘进账’归己,这公平吗?”所以,铁路部门要想真正走向市场,应该给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一个真正的经营成本清单,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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