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16日 星期

   

来信
推行“点警制”局长有话要说

湖北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 杨才云

  贵报2月9日刊登了何刚先生《“点选”警察的忧虑》一文,文中对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推行的“点警制”表示了“忧虑”。细读何刚先生的文章,悟出何先生的“忧虑”主要有二:一忧点警办案导致“‘人情案’公开化成为一种“可能”;二忧“模糊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界限”。

  何刚先生的忧虑不无道理。点警制在酝酿之初也考虑到了这些问题。但“点警制”的操作细则中已经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一、点警办案不会造成“人情案”的公开化。“点警制”的五大原则之一是依法回避原则,即点警人与被点民警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条款。这一原则对法律规定应予回避的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当然,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办案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亲属、血缘”等法律规定应予回避的范围,表现为一种友情、熟人关系,导致“人情案”的产生。

  而“点警制”的推行恰恰从三个方面减少了“人情案”的发生。1、一般情况下,点警人是案件中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点警的选择权掌握在受侵害的一方而不是应受到打击处理的一方。此种情况下,点警人与被点民警之间“关系好,感情深”不会影响办案质量;

  2、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伤害案件最初往往表现为两个当事方,点警制的操作细则对这种情况作了以下规定:当事双方在点警对象上意见不一时,不实行点警制;

  3、通过实行办案结果公示制和责任倒查制确保执法公正。推行点警制之前,一个责任区的案件必须由所在责任区民警为主查处,办案民警经常面对“与当事人某一方关系特殊”之类的指责。实行点警制之后,点警人点选自己信得过的民警,指责相对减少。但仍不可避免“点熟人”现象的出现,因为“点警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把警力推向社会和群众中,让群众熟悉民警,让民警熟悉群众。因此,“点熟人”现象不可避免,也不可怕。关键是看办案结果是否公正。“点警制”在操作细则中规定:对办案结果实行公示制和倒查制,这种内外结合的监督办法可以有效地纠正执法不公的现象。

  二、“点警”办案不会模糊“社会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界限”。“点警”不同于“点医”,因为正如何先生所说的那样:警察权是一种介入了司法因素的行政权。而且,“点医”是要交费的,而“点警”则是免费的。“点警”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点医”,但如果“推而广之”,当然还可以得到比“点税务官”、“点主审法官”更为有趣的情况。

  即使按照这样的逻辑推演下去,我们认为“点警”也不至于模糊了“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首先,公共利益正是通过无数个“私人利益”来体现的,无“私人利益”即无公众利益;如果点警制依法保护好了每一个点警人的“私人利益”,“公众利益”的保护就有了保证。其次,“私人利益”的保护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以牺牲法制和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因为“点警人”的权利也是受法律约束的,在“谁来办案”的问题上,点警人有选择权,但在办理结果上并不是点警人说了算。

  所以说,警察并不是点警人为了实现私人意志的工具,“点警”可以享受到民警更为优质的服务,但无权改变警察的执法地位。

 

“点选”警察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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