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16日 星期

   

用法律加固信用大厦
――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司司长访谈

本报记者 崔丽

  ■据统计,在经济活动中,有50%的经济合同带有欺诈性

  ■信用缺失的危机已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加强信用的法律建设,首先要从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

  ■重建社会信用体系乃当务之急

 

  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司司长青锋,法学博士。他对信用问题的关注不仅出于工作和研究的需要,同时也是他本人感同身受的深切体会。因此提起信用这个话题,青锋感到有许多话要说。日前,本报记者对青锋进行了专访。

  青锋对信用问题的关注始于1996年。此前,一位朋友的经历深深触动了他。朋友的公司有一批货发往深圳,签合同委托深圳的一个公司把货卖掉。本来只是很简单的一桩生意,双方还是朋友关系,但对方卖货后却卷款而逃,几十万元的货款就这样打了水漂,朋友的公司受到重创。此人因此发誓要以牙还牙,以毒攻毒,进而总结出:做生意就得盘算着如何防人骗,在生意场上就是亲娘老子也不能轻易相信。

  朋友的遭遇让青锋感到,这种毫无信用可言的商业行为,已成为经济活动中见怪不怪的“正常”现象:任意变更、撕毁合同、欠账不还比比皆是;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接连不断;贷款诈骗、企业脱逃废债屡见不鲜。此外,种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大行其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屡禁不止。近来,制假售假行为更是升级为制售有毒大米等商品。

  据统计,在经济活动中,竟然有50%的经济合同带有欺诈性。青锋不无忧虑地说,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数字,它表明我们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信用危机到了一个严峻程度。

  更可怕的是,由经济领域的信用危机延伸开去,信用缺失的危机已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伦理道德滑坡,精神文化失重,乃至出现了法律白条的尴尬,上演了官场骗官的闹剧,有人甚至能骗到地委书记一级。

  生活在一个信用失范的社会,其危害不同程度地殃及到每个人身上,以致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青锋说,由于信用严重缺失,市场经济行为主体间为避免交易风险,使得交易行为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最原始状态,极大制约了经济发展,特别是影响金融领域的良性发展,导致整体社会利益受损。与之相伴随的是,守信者得不偿失、失信者心安理得,信用变得一钱不值,人与人之间失去了相互信任,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青锋说,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问题的产生是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一个必经阶段。长期以来的计划调拨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只讲究服从,信用问题比较弱化。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新的利益调节机制尚未建立健全过程中,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仅以利益为驱动,突破了原有的义利观及道德防线,进而置法律约束于不顾,交易行为的信用由此处于涣散、崩溃的边缘。

  青锋认为,重整社会信用已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其中最重要的是加紧完善经济秩序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利益机制,来调整社会各方的利益冲突,在此基础上建立和恢复信用体系。当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调整,使失信者因为失信受到重创,使守信者因守信而获得回报,这时信用就会成为有吸引力的价值导向。

  青锋说,在一些发达国家,信用被视为“第二生命”,一旦个人信用失范,他的生活、经营活动都受到影响,因此人们自觉地珍惜和维护自己的信用。而法律对公司企业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使之轻易不敢以身试法。

  青锋说,法律是社会信用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行为就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在现实中法律也面临着信用缺失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制定了3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3万多个规章,涉及各个领域,可以说“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

  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操作层面,却出现法律信用失范。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重审判、轻执行,出现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书上,国家强制力受到挑战。国家审判机构的这种“失信”行为,为市场交易中的主体树立了反面榜样,“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习气为更多人所效仿,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风气,加剧了信用危机。

  “人质案件”的频频发生,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危机导致双方矛盾冲突激化的结果。经济交易中,由于一方失信违约,另一方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扣押失信方人员,其目的是胁迫对方欠债还钱。在具体处理中,人们对发生的人质案件通常同情、放任被绑架者,主张更多地制裁绑架者。但青锋认为双方都是受害者,而且应更多地制裁失信一方。因为失信者不光引发事端,其行为对整个社会信用造成极大破坏,其危害性更大。应该从维护社会信用的角度处理“人质案件”,才能标本兼治。

  青锋说,加强信用的法律建设,首先要从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加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刑事立法,对诸如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商品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民事诉讼法》中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法院自己的判决、裁定本应由法院进行强有力的执行,却变成当事人申请才执行。青锋认为,法律规定本身的弱化,使得判决的具体执行大打折扣。在实践中形成了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就不执行,或者申请了也得不到执行的弊端。另外,关于申请执行期限分别为1年、6个月的规定,也缺乏合理的现实根据,等于在一定时限后非法行为即转为合法化,最终使法院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因此,青锋认为要从立法和执法上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尊严和信誉度。同时,应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监督作用,推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机制,防止和避免交易风险,以维护正常、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信用问题是青锋近来思考最多的问题。他认为,作为履行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和国民经济联系最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对规范人们行为有直接作用,更简洁有效。而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等种种行政腐败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信用,并助长和加速社会信用的普遍下滑。为此,青锋强调,确保依法行政、加大反腐力度、规范行政行为,这也是重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当务之急。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人才|网络|军事|生活|娱乐|服务|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