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19日 星期

   

法眼
市场经济不是“自由”经济
――春节客票提价不合法

张万臣

  今年春节前,一些客运部门竞相提高客运票价,已有不服气者就此向法院起诉。广东佛山市的李劲松状告当地汽车运输公司案就是一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因此有讨论其是非的必要。

  首先,市场价格并不“自由”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是“自由”经济,任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政府都要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调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我国也不例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市场调节价,第二类是政府指导价,第三类是政府定价。对于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水、电、气等重要公用事业的价格,只能由政府管理,不允许经营者自行定价,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长途旅客运输,当然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允许经营者“随行就市”自由定价。

  其二,提价的程序必须合法

  作为运输业经营者的企业,是无权决定提价的。根据《价格法》,经营者对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价格调整,只有建议权,没有自行决定权。

  虽然政府有权变动价格,但也并非政府想提价就可以提的:政府决定调整价格必须以运营成本有变动、不提价企业将长期亏损为必要条件。而我国近几年来都是直至春节前各方面价格一直平稳,难道一旦进入春运,运营成本就会突然大幅度增加吗?因此,政府也无权随意提价。

  同时,政府决定提价还必须符合一定法律程序,比如听证会制度等,如果政府部门未经合法程序即决定提价,其决定也是无效的。

  其三,春运提价,显失公平

  运输企业,是依靠政府权利垄断经营的行业。这不同于农贸市场,谁去卖菜都可以。因此,旅客面对这些提价的车辆只能服从,别无选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现在尚无《反垄断法》,但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规定:“一方当事人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限一年内)要求司法机关撤销,经营者应退回多收的票款。

  其四,春运提价是“暴利”行为

  我国现今物价、工资、税费稳定,运输成本并无大幅波动,春运期间,运输部门要比平时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这对于运营者来说,这足以使他们的腰包立即鼓起来,却还要成番论倍的涨价,这不是暴利又是什么。我国现今虽然没有制定反暴利的专项法律,但已有相应的单项规定,《价格法》第14条也规定,禁止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就连政府放开管制的饭店,尚且不允许牟取暴利,具有垄断地位、作为重要公用事业的运输部门,岂可允许牟取暴利?

  其五、春运,不是用提价可以平抑的消费

  价格的升降,有平抑和鼓励消费的作用。但春节合家团圆,已是我国几千年的习俗,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认可和规定了的节日。开放程度越高,外出人员越多,他们要在春节回家团聚,这种基于人情、亲情、合法习俗形成的春运高峰,是每年一次的固定消费,这不同于下饭店和美容美发之类的非必要性消费,是永远无法用提价来抑制的。对此,运输部门心知肚明。因此,借春运之机提价,必将扰乱国家经济秩序。

  由以上分析可见,春运提价,不仅违法,也违民心,生民怨,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李劲松先生所进行的诉讼,显然是一种公益诉讼,应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作者系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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