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19日 星期

   

“代位追偿”引入司法

 

  本报讯(刘鹏 呼跃文 记者戴长澜)当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时备感疑惑:我们没有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借过贷款,它凭什么告我们?再一了解,原来这是西城区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受理的首起“代位追偿”案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在起诉书中称:我行与深圳永桂投资发展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深圳大舜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1998年5月合同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深圳永桂公司及保证人均未履行清偿的义务。原告在追款的过程中,了解到深圳永桂公司与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曾签订一份《联建住宅楼协议书》,根据此协议深圳永桂公司汇入广顺公司账户600万元,广顺公司承诺在1998年8月底全部还清本金及利息,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以深圳永桂公司欠其200万元借款,却怠于向中国广顺公司行使其债权,形成“他欠我的钱我不要,我欠你的钱就不还”的不正常局面,故将中国广顺公司告上法庭,要中国广顺公司偿还200万元借款。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新规定,正式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据了解,“代位追偿”制度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特别有利于解决目前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的逃避债务现象和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此案的受理,无疑给那些“富有的债务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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