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21日 星期

   

法眼
篡改法规该当何罪

钱塘人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颁布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平添了些许欣慰。在他们看来,有了这部地方性法规,“大盖帽”们再上门“敲诈勒索”,至少可以抵挡一阵子。

  可是,社会毕竟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群体)构成的。有人受到了保护,必然有人要受到限制。“条例”的立法主旨十分明确:保护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借执法之名搞“三乱”以谋私。

  按常规,“条例”是要向被保护对象乃至社会广为宣传的。可是,本来这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就不太服“管”,一旦让他们了解了“条例”的内容,吃透了“条例”的精神,这“苛捐杂税”还咋收得?于是,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篡改“条例”!变被动为主动———变限制于我为强迫于他。

  篡改“条例”的事儿办得干净利索:先是“条例”的名称换成《安徽省个体私营、劳动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一改连语法上都不通);接着是删除不利于“执法”收费的条目;再就是改条文。譬如,“条例”第24条原文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篡改后变成“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应按时缴纳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的会员费”。

  听说过袁世凯“窃国”,从来没有听说有人敢“篡法”。何人胆大妄为如此?安徽省砀山县李庄工商分局也(见2000年12月29日《工人日报》)!

  在当今法治社会,法律、法规彰显国家意志。国家公职人员知法违法,轻者要受行政处罚,重者还得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公职人员篡改法规(性质比知法违法严重得多),又该当何罪呢?

  现行的刑事罪名录有个“伪造国家公文罪”。《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法条,篡改法规的后果显然比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后果要可怕的多。可我翻2000年版5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愣是查不出可以对“篡法”进行治罪抑或处罚的法条。于是,李庄工商分局的局长大人被“从轻发落”,仅以免职不了了之。

  安徽方面对篡改“条例”一事的“淡化”处理,表面看倒也符合“法无定规不为罪”的现代法治原则。但让人担心的是,此例一开,“篡法”的个案有可能演变为“群案”。到那时,代表着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会不会变成仅代表部门和小集团意志的“家法”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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