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21日 星期

   

崔永元赢了官司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记者崔丽)主持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的崔永元状告某减肥产品广告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案,今天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赔偿给付原告崔永元肖像侵权赔偿金6万元、名誉侵权赔偿金4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发布致歉声明一周,每日一次。

  原告崔永元诉称,被告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某减肥广告,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对他主持的“该不该减肥”这一期实话实说节目录像带进行剪接、拼凑甚至伪造,制作了有崔永元主持节目片段和他本人肖像的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放,并制成招贴广告四处散发。被告的行为使人们认为崔永元是自愿为减肥产品做广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为此崔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170万元。

  被告辩称时认为,广告中使用的是《实话实说》栏目的知名度,而不是崔永元的个人形象,并且崔永元在整个广告中的形象是非常淡化的,不占据主画面。崔永元的形象是作为《实话实说》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再独立主张权利。原告要求的巨额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广告在使用“该不该减肥”节目片段时包含了原告崔永元的肖像,作为主持人的崔永元在画面中处于主要、突出的位置,比其他人更具有可识别性,该肖像具有可利用性。被告使用名牌栏目和知名主持人的效应,具有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创造销售利润的主观目的,应视为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且被告的广告发布后,观众误认为原告崔永元为牟取私利违规做广告,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被告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至于崔永元要求180万的巨额赔偿,法院认为原告未举出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的证据,所以不予支持。

  原告代理律师岳成对赔偿数额表示异议,他认为原告要求180万元的赔偿结果只赔了10万元,不足以起到对原告权益的保护作用,也达不到对侵权者的打击和惩戒作用。原、被告代理律师均表示,待征询委托人意见后方能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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