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22日 星期

   

收购ChinaRen后裁员
搜狐遭遇劳动纠纷

本报记者 潘圆

  据了解,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天之内。如果经营单位恶意拖延而劳动者自身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的话,最终受损的必然是劳动者。

  时值IT业低谷,业内正在掀起一轮裁员风潮,其间引发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日前有消息称,搜狐网站因收购ChinaRen网站引发的一桩劳动纠纷正使其处于尴尬境地。

  ChinaRen的所有者———沙岭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原市场部总监陈蓉及市场部广告经理G女士、推广经理林晓霞以ChinaRen无故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因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而应依法额外支付的补偿金),以及并没有足额为员工缴纳各项法定社会保险及福利费用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2月14日,陈蓉等3人约见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这起劳动纠纷的前后经过。

  尽管被裁员的遭遇距今已过去了3个月,但说起此事她们仍然心绪难平。“这件事给予我们更多的是情感上的伤害。”林晓霞说,“公司的这种做法损害了我们对行业的信心。”

  ChinaRen与搜狐合并是在去年9月。陈蓉说,尽管当时搜狐多次强调不裁员,但由于ChinaRen与搜狐部门设置重叠,合并后员工达600多人,当时她就预感裁员在所难免。果然,在随后的裁员中,大多数ChinaRen员工要留在搜狐就必须接受降职一级、工资下调20%以上的条件。

  去年11月24日,ChinaRen明确告知陈蓉,合并后没有合适的位置,并与她签订了解聘协议。协议上承诺,公司将向陈蓉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辞退补偿金,另行支付1个月工资代替1个月通知期,并在手续后7天内将离职工资和辞退补偿金划入陈蓉的工资银行账户。但陈蓉按约定办完手续一个星期过后,却并没有拿到这笔款项。她去催问时被告知:“市场部有人存在严重经济问题,在问题查清前,只能等。”但调查迟迟没有结论。G女士说,她打电话给沙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云帆,他让她去找搜狐解决问题。

  陈蓉等人遂委托北京东润律师事务所周杰律师办理其与ChinaRen的劳动纠纷事宜。周杰曾两次给周云帆发出律师函,并将此函抄送了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不得已,陈蓉等人于2000年12月29日上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我们是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才告状的。”陈蓉说,“但我们没想到,通过律师的咨询调查却发现了更令人气愤的事。”

  据3位申诉人说,ChinaRen一直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她们实际工资的法定比例支付失业、养老、工伤以及大病统筹等项的社会保险费,且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严重不足。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相关法规,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缴费比例为税前工资的10%,离开ChinaRen前,陈蓉的税前工资是每月2.5万余元,ChinaRen应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2500多元,但实际上ChinaRen只给陈蓉缴纳了300元。周律师说,仅住房公积金一项沙岭公司就为陈蓉少缴了2.9万余元。此外,ChinaRen还少为3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费用总计2.3万余元,这还不包括因不按期上缴社会保险福利费用而应依法缴纳的滞纳金。

  提起劳动仲裁后,陈蓉等人多次接到来自ChinaRen以及搜狐方面的电话,要求谈判解决有关争议。周杰律师说,今年1月18日,搜狐的人事经理陈勇先生在电话中同意支付陈蓉等3人工资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及福利费用,经济补偿金按法定比例的80%计算支付。但时隔不久,周杰再打电话确认赔偿数额时,对方却回答:工资可以给,福利费可以缴,但相关的经济补偿只能按法定比例的10%算。

  陈蓉等3人要求的补偿金、社会保险福利等全部金额估算起来不到30万元。对于ChinaRen至今未履约,周云帆不愿发表看法,他说,仲裁结果出来后他才会发言。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法律上的被申诉人是ChinaRen所属的沙岭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但后期却一直是由搜狐在出面处理此事。搜狐的人事经理陈勇说,ChinaRen与搜狐合并后,在劳动关系等方面均存在联系,故而搜狐一直在出面调解。他强调:“既维护公司的利益又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搜狐介入此事的基本原则。出现劳动纠纷是很正常的事。这3名员工因工作交接未完成,在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目前此事正在沟通中,双方有诚意解决问题,但也有可能进入仲裁程序。”

  林晓霞、G女士、陈蓉3人的工龄分别是5年、7年、10年。如果不是此次闹上法庭,她们根本不清楚公司应给她们缴纳多少保险费、多少住房公积金。对此,周杰律师深有感触地说:“和陈蓉她们一起来咨询的ChinaRen员工有10来个人,但最终站出来打官司的只有她们3人。相当多的人并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一旦出现纠纷,也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据了解,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天之内,超过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从法律程序上丧失了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权利。周杰强调,如果经营单位恶意拖延而劳动者自身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的话,最终受损的必然是劳动者。

  周杰律师认为,IT行业一贯被大众视为知识经济的代表和典范,更应推崇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而如何对待劳动用工和处理裁员的善后问题,则直接反映着一个行业成熟与规范的程度,特别是对于IT业这类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态度将决定它的将来。

  据悉,此案可能在近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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