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26日 星期

   

经济观察
“垃圾股”也得有个“垃圾堆”,资本市场要为退出寻找“出口”

专家点评“退市令”

本报记者 潘圆

  2月23日,人们千呼万唤的“退出令”终于发出———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退出办法》),上市公司只生不死的旧体制由此宣告终结。

  “但仅有规则是不够的,中国距离退出机制的真正建立、实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指出,就目前来看,《退出办法》还有一些相当模糊的部分。退出机制顺利实施的关键是解决“出口”问题。

  刘纪鹏说,退出办法是在一种自下而上对退出机制思索与呼唤的压力下产生的,它意味着那种爆炒ST、PT股票、人为地创造一种周期性价格波动从中谋利的方式的彻底终结。“中国证券市场在近11年后迎来了这姗姗来迟的一天,这对完善中国证券市场体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如果退市企业的‘出口’问题难以解决,那么《退市办法》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他说,退出机制之所以难产,不只是由于计划审批下围绕上市公司的种种非市场因素等原因,而且还是因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单一化。国外证券交易所的退出机制是基于其证券市场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制。主板与二板、三板间是一种升级制度。这使得拥有退市企业股票的投资者在企业从主板退出后,还可以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如柜台交易或自动报价交易系统等渠道卖出自己的股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中国则不同,中国只有主板交易,没有场外交易的渠道,这使上市公司退出后,股民的利益如何保护成为难题。

  而《退出办法》对此的规定尚很模糊,其第十一条规定: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股票转让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刘纪鹏指出:“这种规定相当含混,对‘特别转让服务’描述不清。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带来麻烦,甚至成为不稳定因素。”

  “类似的含糊处还存在于其他地方。”《退出办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什么叫是否暂停上市?”刘纪鹏说,这意味着有一部分3年亏损的企业可以不退市。如果退市或不退市的规定可以灵活处理的话,这个度又该如何把握?这种说法明显不够严谨。

  另外,《退出办法》只对亏损企业作出了规定,但其实退市不应只局限于亏损企业,对于那些每股净资产远低于股票面值,或者连续两年利润预期与实际实现利润有巨大出入的,也应让其暂停上市,从而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欺瞒股民。

  刘纪鹏强调,退出机制的真正建立,有赖于中国资本市场尽快建立一种多元化体系,在深沪主板之外,建立场外交易,使退市企业可以通过柜台交易或三板市场进行交易。这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真正所在,也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的关键。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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