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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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射杀老虎

马少华

  2000年末,人们先是高高兴兴地听到了东北虎在黑龙江、吉林频频出没的消息,继而又听到了东北虎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咬死人的消息。到现在为止,还未听到人为保自己的命而打死东北虎的消息。但是,人在生命受虎威胁的情况下能不能开枪打死老虎的问题,实际上已经被提出来了。

  我看到的是《云南日报》2000年12月14日对一些有关人士的访谈。报道说,“有关人士对此的态度并不一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对外联络处的张先生认为,由于这些都属特例,加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很难对此疑问给予解释。但张先生表示,即使让司法部门裁决也会考虑到两方面的问题:到底是人在野外被咬还是老虎进村咬人?”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动植物管理处的司女士认为,如果真有老虎危及到人生命安全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当属正当防卫,应该说不应该负法律责任的。北京市海淀法院副院长王振峰认为,对人来说,生存是第一位的,因此不能以失去人的生命为代价来完成与保护野生动物间的交换。不论是老虎进村伤人,还是人在野外被伤,只要存在生存危机,采取任何保护自己的举动都是正当的。”

  这些议论引我们来到这样一个思考层次:在一个人特别多而其他的动物都特珍稀的时代里,人的生命还是不是最值得珍贵的?

  你可能以为这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法律思维和司法判决不会那么糊涂,岂有为了虎的一命而判人一命相抵的。而在我看来,先于法律和司法的,是社会观念、行政政策。作为个人,先遇到的也不是法律和司法,而是老虎,和许不许为了自己的命枪杀老虎的行政命令。如果这些都不清楚,人就可能迫于这些命令和压力先把自己喂了老虎,而到不了法律专家和司法判决那地方去。

  甭说别的,上面所引的专家意见就让人不太踏实———敢情规定都还不清楚呢。比如专家说:“由于这些都属特例,加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很难对此疑问给予解释。”

  我奇怪的是:人的生命权利岂能到《野生动物保护法》去找?人的生命应该是“人的生命保护法”所规定的!

  其次是,“即使让司法部门裁决也会考虑到两方面的问题:到底是人在野外被咬还是老虎进村咬人”?

  这个说法的意思是:就是人在人该呆的地方(自己村里)才有生命权和自我保护的权利;人要是跑到老虎的地盘去,等于自动放弃生命权。然而,老虎的地盘怎么确定?我想,一是发现了虎踪的地方,自动成为老虎的地盘,人就别去了,哪怕那里有自己的生活资源;二是国家把一些发现虎踪的地方正式划为老虎保护区,而在这老虎的保护区里,人就失去保护权了。在这里,“吃了白吃”,等同于现在一些城市机动车道内汽车对行人“撞了白撞”。

  在今天,人们不仅仅会因为人多虎少而不太珍惜人的命,我们也许确实到了一个再次审视和重申生命伦理的时候了。要不然就不会提出人的生命受老虎威胁时是否可以开枪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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