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南方周末》出版后,在兰州、长沙等地相继被一些“别有用心”者收购,其中在长沙,甚至出现了以每份3元的价格收购原定价为1.5元的报纸的现象。而内中玄机,乃是由于当日该报于头版位置报道了3位诺贝尔奖科学家对于核酸营养品的指斥,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核酸是一种营养品。据两地有关媒体记者暗访的结论,收购行为均与核酸营养品有关。
由于某种事实真相被媒体披露,因此引起如上所述的收购事件已经不止一起。《南方周末》以前就曾遭遇过,《法制日报》也曾有过相同的“礼遇”。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面对这种动机显然不正当的“消费方式”,我们除了舆论谴责之外,还有没有别的什么办法呢,比如能否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对这种“不良收购”行为予以追究?
在我国,媒体不仅担负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任务,而且还要广泛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呼声、意志和愿望,是联系、沟通党和人民关系的纽带。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不良收购”就有可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及时地贯彻到群众中去,影响可谓大矣。那么这该负什么责任?其次,大家都知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传媒还担负着另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舆论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不良收购”又该当何种责任呢?它所直接反映出的对于舆论的“封杀”,对于新闻工作会不会造成侵害,是不是在有意逃避“监督”,是不是还剥夺了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无对这种不正当消费、垄断式收购行为的规定?
我是法律工作的门外汉,因此更多只是基于感性的认识与追问。也许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不良收购”感到无可奈何,也许,在市场经济及法律背景下,会有人反对对“不良收购”现象的惩治,所以我也只好站在一名普通读者与普通公民的角度,吁请社会保护公众的阅读权与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