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28日 星期

   

学者观点
婚姻立法应该假定什么

乔新生

  现在的婚姻法讨论中,人们提出了不少意见,希望立法机关采纳。然而,这些建议中所列出的规范是否与立法者的基本假定相一致,规范与规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果不明确这些问题,不仅在立法时容易出现错误,在法律适用上也会遇到大的麻烦。

  婚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科学工作,必须设立一些基本的假定条件。一来可以避免将问题泛化,做到目标明确;二来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使规定的问题能有一个简便的解决方案。

  那么,在婚姻法中,立法者假定了什么呢?

  婚姻立法的一个基本假定,就是承认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他们可以而且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在婚姻的设立与存续期间,出现了问题,法律只需规定解决问题的程序以及少数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即可。婚姻法更多表现为一部程序法,它规定婚姻关系产生的一般程序,对当事人的婚姻内容既不能像物权法那样进行“法定”,也不能像一般债权法那样充分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婚姻只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婚姻之外,不排除纯粹的情爱关系,在婚姻之内也并不必然包含高尚的情爱关系。当事人缔结婚姻法律关系,只是说明法律上承认了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包含着当事人感情的交融,也不必然包含着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完全相等。一位男子为继承遗产,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一位妻子;一位女研究生因急需学费,需要找到一位丈夫,两人为了不同的目的,取得了结婚证书。在外人看来,女方为了金钱而失去了尊严,是得不偿失,而男方也有可能因一时的算计而抱憾终生。但既然我们承认婚姻的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自然应该相信他们的选择。

  有的经济学家将经济学的一些假定也带到婚姻立法中来。他们认为婚姻是一种终身契约,如果中途毁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把婚姻的当事人当做无情无欲的“经济人”看待,将婚姻关系看做是纯粹的商品交易关系。事实情况是,婚姻的当事人都是有情有欲的“社会人”,感情会随着环境不断发生变化。那种将婚姻当做必须终生遵守的契约看待的学者,没有看到社会人感情的不断需求,试图以经济上的违约责任来惩罚感情上的变迁行为。这恰恰是想以法律来维护不道德的婚姻。对错误婚姻或婚姻中的错误,惟一修正的办法就是离婚。人们谴责婚姻中的负心人,试图以提高离婚门坎和过错赔偿的规定来惩罚他们。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对感情的修补丝毫无助。

  所以,我建议,在婚姻法中应当充分贯彻自愿的原则,对实体的权利义务尽量不作规定(特别是关于配偶权的讨论毫无意义),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尽量体现男女平等。婚姻法应当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分工,对一些符合妇女生理特征的权利可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以强调。在婚姻的效力问题、离婚问题以及财产的分割方面,都应该贯彻自愿原则。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对等的原则设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条款应当简单明了。有关“包二奶”、“包二爷”的讨论可以休矣。法律制度设计的思路应该是:“包二奶”或“包二爷”的行为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提请法官判决离婚。由于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擅自进行处分(例如赠送给二奶或二爷),离婚时,法院应当宣布这种行为无效,擅自处分的那部分财产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广东地方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制度)。那种既想保留婚姻关系,又想从二奶或二爷处要回财产的诉讼,实际上是另一种性质的诉讼,与婚姻无关,婚姻法不应该作出规定。我们现在讨论婚姻法问题时,有的话题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变异,这对婚姻立法没有什么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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