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2日 星期

   

灰色收入不等于公益基金

鳌洲客

  不止一次从媒介上获悉这样的反腐举措:某地狠刹公款吃喝风,一经查实,吃多少公款,罚10倍的款,拿来给下岗的工人发补助;某地执纪部门把查处案件中罚没的违纪违法款拿来资助贫困地区的辍学学生重返校园;某地开设反腐败倡廉账号,把某些人主动上交进账的诸如红包、回扣等“灰色收入”拿去扶贫,给当地农民发展生产。类似的消息还有很多,乍听让人感动,拿这些“不义之财”来为百姓办点好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似乎谁都高兴和乐意。然而反过头来想想,把这些钱就这么简单地拿来做这事办那事,有什么依据,按什么程序?认认真真地收,而随随便便地花,总觉得不妥。

  众所周知,违纪违法的收入,执法部门查处罚没后,并不是随随便便可以分流、挪用的,而都得上交专门管理机构打进国家账号。因为这些款项都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也无权自主打理擅自分流,哪怕是拿来办公益事业。进了国库就是国家财产,就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资金去向。既然如此,某些单位或部门把某些违纪违法的贪赃或罚款拿来扶贫济困,虽是好事,但这样做是否涉嫌违纪了?这些部门有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力吗?如果真的要把罚没的吃喝款当做失业补贴,用贪官污吏的“灰色收入”支持教育事业或农民兄弟搞发展,以愚之见,也得由上一级的专管机关来决定。

  对“灰色收入”如此“自收自支”,容易产生一些不良的副作用。一是容易让人产生一种“灰色收入=公益基金”的错觉;二是容易让人对违纪违法罚没款的管理产生质疑;三是容易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孳生新的腐败现象。第一种“错觉”,削弱了党纪国法的处罚力度;第二种“质疑”,影响了执法执纪的严肃性;第三种“现象”,则是加大了反腐倡廉的难度。这些不良的副作用弄不好都会产生危害。

  灰色收入不等于公益基金。我们在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中,对罚没财产的管理一直是很严格的。这笔资金如何上交,限期多久上交,我们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而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截留、挪用或搞奖励补贴之类的“利润分成”,都是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把“灰色收入”当成公益基金,即使出发点和动机再好,也不能违反程序操作。诚然,上交国库的“灰色收入”并非不可以拿来为人民服务,但基层有这种权力吗?如果基层执法执纪部门权可以拿“灰色收入”之类的钱办善事,又能保证某些心术不正的人不会从中做手脚吗?越权违纪都正常化了,也就谈不上管理规范;管理上一松散,漏子一多,岂不全盘乱套了?

  可以说,有的地方、有的部门之所以会想到把查处得来的“灰色收入”去办公益事业,无非是出于对腐败现象的痛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想对社会有所回报,拿贪官污吏们不正当得来的“收获”为百姓办点好事,感受一回反腐败胜利的甜蜜和实惠。这从情绪上说是符合人们意愿的,但从政治纪律和职能权力上看,就应该有个限制了,并不是级级机构都有这个权力,更不是由执行者“自收自支”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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