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2日 星期

   

这474起案件为何“有罪不究”

本报记者 董碧水

  在今年的浙江省人大、政协“两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大会报告,浙江检察机关去年共监督公安机关对474件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作出了立案侦查的决定,防止和纠正了有罪不究的现象。这一报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据报告,在这些“有罪不究”的案件中,其中涉嫌故意杀人、重伤、抢劫、绑架等暴力恶性犯罪案件就有92起。

  1999年3月的一天晚上,临安人陶建松伙同钱小斌、吕飞三人在该市锦城镇一歌舞厅,采用抓衣襟、拳打、搜身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临安公安局于当年7月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去年4月20日以被害人证据无法取得为由撤销此案。

  检察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该案审查,发现3人对共同实施抢劫一事供认不讳,其中2人供认的抢劫参与人、时间、地点、手段、抢得数额以及主要情节均相互一致,虽然定罪证据不够充分,没有受害人陈述的证据材料,但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因此认为公安机关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续侦查,而不应该以此理由撤销案件。

  临安公安局收到检察机关送达的《说明不立案通知书》后,依然认为该案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无受害人的陈述及其他旁证,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成立。

  而实际上,检察机关在对该案件的审查中,发现在锦城镇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上,就有受害人的电话号码,并通过这一线索,迅速找到受害人。根据受害人反映,当天案发后,他即拨打110报案,110巡警赶到现场,还将他送到锦城镇派出所,并填写了报案材料。至此,临安公安局不得不立案侦查。

  1996年10月,温州瓯海区发生一起绑架案,犯罪嫌疑人何峰(外号“阿猫”)以他人货款纠纷为由,伙同吴德淼(已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持刀将被害人周某绑架,尔后何峰等对周实施殴打、侮辱,威逼其家属送15万元钱赎人。被害人家属被迫送上现金11万元,何峰得款4万元。案发后,何峰一直未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瓯海检察院获悉案情后,认为何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积极参与绑架他人,且系该案主要案犯,其行为显已触犯法律,构成绑架勒索罪,于是向瓯海公安分局发出通知,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瓯海公安分局复函认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是因为何峰当时确切身份不能查明。瓯海检察院审查发现,公安原始侦查案卷已反映“阿猫”真名叫何峰,为鹿城区山前人,且何峰等绑架人质后,其所索11万元均是他指定的人转送,此人对何峰的身份完全清楚,同时何峰从1998年以来,因吸毒先后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其身份并非无法查清。因此认为理由不能成立,遂发出立案通知,瓯海公安分局才于去年10月28日对何峰立案侦查。

  对这些案件的“有罪不究”,有关人士分析,既有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也有一些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不破不立、报而不立以及立而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同时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中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的问题。

  据浙江省检察院的统计,在这“有罪不究”的474起案件中,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的占87%,已审结的案件中有78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占已判决案件总数的19%,其中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立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重要一环。没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就无从开始。因此,专家认为,能否依法公正立案,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保障的重要条件。

  对如何防止“有罪不究”现象,有关法律专家提出,一是建立立案公示制度,向公众公开立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增强立案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公安、检察机关之间应采取多种形式通报案件受理和处理情况,随时发现和纠正不立案决定中的违法情况。同时对隐藏在执法不公现象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要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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