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万元悬赏引发的这起官司似乎是以喜剧落幕了。但编完这则报道,我们却感到了法治的悲哀与困惑。事实是:公安局变相地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以捐款这种不痛不痒的民事手段搪塞了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悬赏破案”,中国古已有之,如今世界各国的警方也都在运用这种高效、便捷、经济的刑事侦查方式。但这是以警察机关的诚实信用为根基的。如果奖金不能如实兑现,政府便丧失了公信力。这不仅会挫伤见义勇为者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溧水县公安局显然认识到了这一点,大伙儿捐款给英雄授奖,实在是个好主意,让受了感动的原告立刻撤诉了,皆大欢喜。
且不说这五千多元捐款有没有行政的强势督导,也不说这五千多元只是“万元奖金”的一半,问题的关键是:原本应由公安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怎么就通过民警个人民事赠与的方式来替代了呢?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这种偷换概念的事儿还是越少越好。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