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10日 星期

   

新闻观察
改动仅两处 跃上新高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引起世人关注

本报记者 罗旭辉 杨得志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报告。

  这一报告立刻引起国内外人士的强烈反响。

  拉脱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塞马尼思·艾那思先生对记者发表感想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展,为外国企业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会更加促进中国经济改革的步伐!”

  他说:“我不能代表其他国家发表意见,但我确信,西方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士和我一样,对修改表示高兴,表示欢迎!”

  一位境外记者说:“这是中国鼓励世界各地的资金进入其市场的善意表达。中国政府在经济上的规划非常明确。”

  “这称了投资者的心!”曾长期担任香港中华厂商会会长的全国人大香港特区代表倪少杰说。他认为,原来的规定,在投资者面前筑起了厚厚的壁垒,使不少香港地区商人望而却步。

  广东省外经贸厅厅长梁伟发代表说,新的规定,对推动广东中外合资企业扩大规模、增资扩产大有好处。尤其是电子、机械、电脑配件等珠江三角洲的中外合资企业,将能够更加自主地选择质量高、价格低、服务好的原材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共做了两处修改,文字不过百字,但意义十分重大。

  顾昂然解释,第一处修改,主要考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应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在,对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般不再要求其报生产经营计划,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不再要求其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处修改,主要考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采购,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预。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应享有采购自主权。同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协议所附《解释性清单》规定,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使用当地生产的或者来自于当地的产品。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已经作出相关承诺。

  据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诞生于1979年7月1日。当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刚召开,对外开放的大政方针刚定,迫切需要引进外资。然而,由于我国有关经济关系的调整,都是党政联合发文,与国际惯例不符。

  该法颁布后,对改革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从此,我国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用法取信于外商,外资雨后春笋般涌入,但由于制定时比较仓促,法理上比较简陋,不适应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1990年4月,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被提上议事日程。

  顾昂然在报告中指出,此次修改,“是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著名法学家王利明说:“最初,我们是广泛吸引投资。继尔是完善投资法律、健全合资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这一次修改是要进一步对外开放,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个过程,反映了我们的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在不断深化,制度在不断完善,认识在不断提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修改条文对照表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人才|网络|军事|生活|娱乐|服务|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