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12日 星期

   

精神索赔 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 崔丽

  最高法院颁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新解释,是我国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大进展

 

  从3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从此,在全国各地的法庭上,身心受损害、人格遭践踏的人们,终于可以讨到说法了———而这以前,只有上海、广东等地的人才有“精神索赔”的权利。

  在京的著名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看了这个《解释》后的感受是:突破重大啊!他说,这正是人们企盼已久的。

  是不是都可以得到高额赔偿了

  在以往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案件中,受害人动辄提出数十万、上百万的精神赔偿金,与法院的最终判决金额往往有较大距离,因而觉得遭受了另一番痛苦。那么,《解释》出台后是不是高额索赔容易实现了呢?

  “对当事人来讲,盲目攀比、一味追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事与愿违。”杨立新说。

  他强调,金钱赔偿并不是给精神损害“明码标价”,而且金钱赔偿不是抚慰精神损害的惟一方式,还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形式。对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游振辉法官认为,过去要求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案子多,这其中有心理战的因素。当事人试图以高额赔偿来强强被告确实构成精神损害侵权,使得法官和大众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有利于胜诉。因此,老百姓对精神损害赔偿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滥诉情况发生,无谓地增加诉讼负担。

  为何没有规定赔偿限额

  此前,有的地方法院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重庆不超过10万元、上海不超过5万元,而此次司法解释中未规定最高或者最低限额。

  对此,杨立新说,精神损害赔偿从来就不应当规定什么上下限!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依据三个原则:对受害人有一定的抚慰作用;对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对社会起到一般警示作用。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则由法官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依照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杨立新特别说明,规定赔偿上限的做法面临着“入世”的考验。如近来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三菱汽车等案件中,我们立法、司法、理论上的一些习惯做法已经受到了实践的惩罚。因为国内自己规定上限了,遭受国外公司侵权后,国外公司就只赔这么多。

  对侵犯“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漏了

  法学家们同时指出《解释》有尚待完善之处。杨立新说,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是否应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还有待于明确解释。

  “目前对于贞操权的侵害,就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杨立新举例说。

  成群星律师对此持赞同态度。他认为,贞操通常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这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

  杨立新说,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比如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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