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青年话题”发表了艾君同志《担心“测谎仪”》一文,笔者读后不以为然。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只有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测谎仪”测出的结论不属于法定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既然“测谎仪”测出的结论连证据资格都够不上,也就不存在“测谎仪”制造冤假错案,更谈不上“测谎仪”可能成为存心不良、陷人于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测谎仪”的科学性尚未最终证实,公安司法人员利用“测谎仪”测出的结论进行刑讯逼供或利用“测谎仪”隐瞒、伪造证据陷人于罪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与公安司法人员利用其他理由或工具进行刑讯逼供或隐瞒、伪造证据陷人于罪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处罚没有什么两样。“测谎仪”只是一种工具,既不可怕,也不值得担心,真正值得害怕。值得担心的是个别公安司法人员或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才是“测谎仪”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源所在。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