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16日 星期

   

“单位受贿罪”

周士君

  3月12日《福建日报》传媒文摘版转自《江南时报》的消息说,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单位受贿罪”,判被告合川市电教教仪站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据说,这也是重庆市首例“单位受贿案”。

  采用向厂家索取和收受的回扣款不入财务账等手法,站长刘远志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在负责组织为合川市34所中小学购买教学仪器过程中,先后索取账外回扣款共计11万多元。这些款项悉数用于“单位领导及少数知情人”使用和私分,站长刘远志个人共获款项2.8万元。如此明了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竟不知找谁算账是好,硬是拉出一个不知痛痒为何滋味的“单位”说事,而对此“单位受贿”负主要责任且个人有受贿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刘远志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处罚,就颇有因“单位受贿”而受牵累的味道。

  这真是一件怪事!怪就怪在“小偷小摸”受惩处,转而集结为“扎堆抢劫”,这些变本加厉的腐败分子们反倒被罩上了一层可以为之遮风挡雨的保护膜———“单位受贿罪”!既是“单位”闯的祸,那主要责任和罪名也就很自然要由“单位”来承担。如此,作恶的是“单位领导”,受益者是“少数知情人”,而担当大部分罪责的“单位”,又岂非冤枉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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