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19日 星期

   

“重点保护企业”的歧义

萧冰

  不久前,某地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经济工作会议上响亮地提出如下工作思路:对当地利税达到5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一律实行重点保护,在占地、用电、融资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对涉及这些企业的收费,非经市长同意,一律不能进厂。这一规定一出,当即得到一片好评。

  但是,笔者读到这则消息却产生了一些想法。按说,现在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各种经营主体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外资、私营,在市场面前,全是平等竞争的主体,他们理应平等地享有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凭什么单单对利税达5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点保护,言外之意就是,对利税低于50万元的企业则一般保护,无论用地、用电,还是融资,一律在优先重点企业之后,才予以保证。在收费方面,一些部门不经市长同意便可进入这些企业收费,这中间,谁能保证一些部门不巧立名目,向这些企业乱收费,大搞堤内损失堤外补?

  我国已经确立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年,而一些地方政府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方法,仍然采用过去老一套的做法来管理企业,厚此薄彼,对中小企业加以歧视。这样做对一个地方的发展来说,只是政府短期行为。

  我国加入WTO在即,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就要求我们这些地方的政府,在企业发展上,不搞“成分论”、“大小论”、“中外论”,切实通过政府服务行为,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这样才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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