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19日 星期

   

经济时评
双重“标准”

鲁宁

  10个月前,国内出现了首家专营邮发报刊征订发送的民营企业———张家口市阳光报业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民企闯了“邮政禁地”,惹得“邮老大”不高兴却又无计可施,因为人家“阳光”是经多家政府部门审批且办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10个月后,“阳光”正当红火,当地工商部门却通知其不准再经营邮发报刊征订发送业务(见3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工商局突然“变脸”,在于此前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这个同样也是国内首部地方政府颁布的《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送为邮政部门的专营业务”。

  转眼间,“邮老大”破涕为笑,“阳光”却命运难料,有可能劫数难逃。

  该《规定》以省政府政令的形式发布,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章。通常而论,法治是一个严密的体系。法律、法规、规章得讲究“级别”与“大小”。用一句专业术语来描述: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规章不得与法规相抵触。此外,从权威与约束的角度,也是级别低的服从级别高的。现在,“阳光”已陷入了困境,有否解困的转机,关键看《规定》是否与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邮政是个政企合一的国家垄断性行业。但这种国家垄断并不意味着“邮老大”可以“包打天下”。事实上,“邮老大”也无法“包打天下”。譬如,快件速递业务,邮政在做,社会上众多的非邮政公司也在做,而且业务量比邮政局做得更大。更何况现行的《邮政法》也没将报刊征订发送列入专营范围。而对于民间,从“法无规定不为错”和“法无规定都可做”的现代一般法理原则出发,《规定》显然有限制民企发展的嫌疑,明显与《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立法法》的相关条款相抵触。

  但是,《规定》终究是经过一定行政程序发布的政令。即使《规定》有缺陷,它的修改甚至对某些章节、条文的废除,同样得再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在此之前,《规定》至少在程序上是“合法”的。“阳光”要想免于一死,惟一可做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对《规定》的合法性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还可以打行政官司。但是,整个过程走一遭,需要相当的时日。

  我关注“阳光”的生死,更在乎当地工商部门看“人”下“菜”———在执法时搞双重“标准”。

  一个谁也不敢否认的事实是,各地的晚报、早报、都市报和周末、娱乐、专业类报纸以及相当数量的地、县级党报,有不少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就采用了自办发行或通过报刊社的“挂靠”公司发行的非邮发方式。问题在于,作为一省之规的《规定》,怎么说在一省之内也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可人们所看到的是,工商部门只拿《规定》约束民营公司,却对报社自办发行视而不问。

  如此双重“标准”是出于对“公”的“保护”,还是惧怕报社的腰杆子不比自个儿的“软”?

  谁也无意指责工商部门,面对“公”与“民”的差别,他们有“难处”也是人尽皆知的事实。可人们有理由关注公正的法治环境,假如执法者在行政执法时厚此薄彼———专捡“软柿子”捏,怎能让人相信法治的权威和效用,又怎能让人心悦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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