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23日 星期

   

法规盲点放生外资企业 发泡塑料餐具禁而不止

本报记者 邹艳娟

  时至今日,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关于2000年底前全面禁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已逾期近3个月,发泡塑料餐具的大量使用仍然有目共睹。遍布街头的餐厅、饭店几乎无处不见发泡塑料餐具,一些超市还在使用发泡塑料托盘盛放蔬菜、水果、鱼肉甚至熟食,而在一些居民家中,发泡塑料用品还被用来盛酸、碱、油类食品。

  为何这项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下发的治污规定,在治理白色污染呼声日高的今天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有环保专家指出,该项治污规定本身,存在着执法依据不健全和对外资违规企业处理留有空白的漏洞,在客观上放纵了发泡塑料制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具体名称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其中列有的114个项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位列落后产品的第58项,淘汰期限为“2000年”。专家指出,此项禁用规定说法笼统,没有提及执法环节对检查对象的处罚标准,可操作性较差。2001年起发泡塑料餐具企业是否禁产?使用和销售发泡塑料餐具者如何处罚,罚多少,各地工商和环保部门适用的执法权力范围多大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第6号令在所列目录前的说明中提到“涉及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在处理违规外资企业的权限设置上,使地方政府很难独立查处发泡塑料餐具生产企业。有关专家指出,这条规定恰恰忽略了我国大陆发泡塑料餐具生产企业80%是外资企业的现实。

  发泡塑料餐具造成的公害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在危及环境方面,由于发泡塑料餐具200年不会腐烂,降解性差,入土掩埋的发泡塑料制品,不仅会妨碍植物根系生长,改变土壤,还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而进入居民家中的发泡塑料用具,由于主要成分是聚苯乙烯,遇热会有表面物质熔化沾到食品上,从而危及人体健康;在燃烧时还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引发人体呼吸道、皮肤以及血液类疾病。目前在一些发泡塑料生产企业,由于车间内有毒气体浓度超标,有经验的老板已不再使用已婚但未生育的女工。

  90年代初期,台湾环保机构下发禁令,严禁机关、学校和社会团体使用塑胶(发泡塑料)类制品。一时间台湾的生产厂家纷纷将目光投向岛外,利用时间差和环保意识差主打大陆市场,并成功占领了近80%的大陆塑料包装制品市场,迅速得到了高额回报。

  有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每年消费塑料餐具100亿只,仅北京市每天消耗就达100至200万只。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企业有80%是台、日、韩商投资企业,北京市7家此类产品生产厂家中有6家是台资企业。

  从9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的许多有识之士和致力于环保产业的厂家,已开始了一次性餐具的环保替代产品的研究和生产。具有环保概念的可降解餐具诸如纸类、植物纤维类、食用粉类、光/生物降解类餐具已开始在社会上被采用。1997年6月,北京市在可降解产品开发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曾出台了对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须回收利用的通告,强制性要求该市生产、经销单位必须负责回收利用废弃餐具,并要求回收率必须在3年内分别达到30%、50%、60%,此举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明令禁止生产发泡塑料餐具的情况下,有效地减少了发泡塑料餐具的污染危害。

  针对有的企业提出可降解餐具较之发泡塑料餐具成本高、性能差,以及有的地方政府意欲袒护给当地经济带来好处的塑料制品企业的情况,在前不久国家经贸委召开的产业政策座谈会上,中国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凯发环保技术中心主任董金狮等环保专家指出,不能以地方利益、企业成本为条件来与国家的环保事业讨价还价。专家们呼吁,国家有关部委应尽快完善法规,凡是生产发泡塑料餐具的厂家必须无条件立即停止生产,凡是经销发泡餐具的企业或商贩必须无条件立即停止销售,就地封存。

  专家们建议,首先从生产环节上应该实行禁产,不管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生产厂家和生产设备一律查封。其次,既然是明令淘汰的产品,任何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都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其实对于发泡塑料制品国家从未颁布过卫生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参考其他包装材料执行。第三,工商管理部门不应再对此类企业进行年检,同时要防止其改头换面,以“塑胶产品”、“食品包装材料”等模糊名称蒙混过关。第四,明确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获悉,“白色污染”禁而不止的现象已引起了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重视,法规措施不力的问题正在研究解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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