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23日 星期

   

《律师质疑春运火车票涨价》连续报道
铁道部维持原通知决定

 

  本报石家庄3月22日电(记者许海涛)本报2月11日曾报道河北律师乔占祥质疑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通知,向铁道部提出行政复议。3月21日,铁道部送达(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上浮列车票价通知的决定。

  今年1月18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行为未经过价格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并审查《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批复)的合法性。1月21日,铁道部依法受理。3月19日,乔占祥收到铁道部(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传真件,21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文本。

  铁道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称,乔占祥没有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铁道部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和证据;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是合法的;铁道部据此向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此前,铁道部按《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做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听取了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铁道部实行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范围、时间、幅度均未超越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的权限范围,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铁道部作出维持其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的决定。

  乔占祥对铁道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满意。他说,一是他没有见到国务院对国家计委批复的正式文件;二是按照《价格法》二十三条规定,制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但是铁道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三是铁道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对他提出的第二条复议请求进行答复,即审查国家计委批复的合法性。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能复议的内容应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说,乔占祥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乔占祥表示,他会以合适的方式回应铁道部的行政复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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