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旅游资源丰富,其中的三星堆遗址、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剑门三国古蜀道等景区都是享誉中外的著名景点。然而,这些号称“十大景点”的旅游资源如今正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出让开发权等”的方式进行“捆绑式”销售(见3月21日《文汇报》)。按四川省有关部门的说法,这种“捆绑式”销售的目的是“为这些著名景区的建设牵线搭桥,解决资金困难”。
一方面要尽快开发西部的旅游资源,使旅游业成为西部的支柱产业,另一方面整个西部又缺乏相应的开发资金,运用市场规律通过引资手段合作开发,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然而,像四川省那样连风景名胜的“开发权”也一并“捆绑”给投资者的做法,笔者不免担心:那些绝无仅有且又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会不会就此遭遇一劫?
获取预期的大于成本的利益回报,是资本的本能。只要是按市场规律办事,绝大多数的投资者是不会抱着公益的目的去资助旅游业的。细细探究,投资者的目光无非瞄准了两点:一是直接通过涨价来取得利润,但结果可能是游客减少;二是通过开发商业性项目获取收益,这才是两全齐美之举。如果这个推断成立,那么大量的商业性开发也许会成为自然遗产遭受厄运的开始。
因为是连“开发权”一并销售的,所以人家如何“开发”这些名山大川,当然属合乎逻辑的权利。虽然协议上也许会制订若干约束条款,但纸上的条文和专家的呼吁恐怕很难动摇投资者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也许用不了多久,蜀道就变成了索道,三星堆会变成五星馆。这些担心绝非在下杞人忧天,频频见于媒体的著名风景区由于乱建乱占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相关报道,自可作为佐证。
更令人着急的是,整个西部都在把旅游业作为大开发的支柱产业,而缺乏资金又是普遍现状。如果都像四川一样,一窝蜂地以“开发权”等优惠政策去换银两,那老祖宗留给我们的遗产结局堪忧啊!
据笔者所知,我国法律对风景名胜的保护都有明确规定。《森林法》第15条规定: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而《文物法》也有“文物遗址不得作其他商业用途”的规定,四川这次推行的十大景点之中,既有尚未开发的原始森林,又有极具价值的文物遗址,明显与相关法律有抵触之处。
招商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责权分明,利益统一,就不愁引不来足够的资金。现实的问题是,我们不能为解一时的困难,而不顾保护那些“金不换”的遗产。倘若那些传了几千年的名山美景断送在我们这一代手中,我们又如何面对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