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2日 星期

   

经济时评
民工也是纳税人

鲁宁

  3月26日的《中国青年报》披露了乌鲁木齐市“民工子女学校发现一所关一所”的现象。作者为此诘问:“为什么不能给这些孩子上学机会?”

  该文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仅据本人在网上留意,至少有十数张报纸全文转载,还有大批网民跟帖,就此展开评论。

  其实,动辄取缔民工子女学校的做法,各地如出一辙。各座城市(镇)的外来民工子女无处上学———上不起学,早已是现阶段九年制义务教育中无法掩饰却又少有人正视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办学须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民工子女学校一般不具备办学的基础条件,当然就领不到“出生证”。另外,民工子女学校还得面对法律障碍。适龄儿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是写入了《义务教育法》的。尽管这项法律条款明显带有长期计划经济所造成的二元社会结构的深深印记,但在法没有修改前,机械地照搬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取缔民工子女学校并不为错。

  但是,若对照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原则,对各地出现的各类民工学校,地方政府就不该简单禁之,恰恰得从财力上予以适当扶持。把取缔民工子女学校的行政行为与保障公民权利相联系绝非故作惊人之语。化解民工子女入学难题,首先得承认民工也是纳税人。民工作为公民,既得承担公民义务,也依法享有公民权利。现在的问题是,民工尽了义务,却常常不能充分享受权利,例如,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民工不远千里外出打工,在他(她)们落脚的城市(镇),通过辛苦劳作赚钱糊口,同时也为所在城市(镇)创造了财富和税收。作为纳税人,民工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公民义务。但反过来,民工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落实。在公民权利中,受教育权属于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必须对等的。外来民工为落脚地的经济发展出力流汗,而子女的入学却无人过问。迫不得已,外来民工只好在居住集中地自个儿凑钱开办教育质量低劣的所谓“学校”。教育行政当局对民工子女学校禁而不绝,再禁还生,是因为市场需要客观存在。

  迟迟不肯放开城市(镇)的现有基础教育资源,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确有地方财政负担方面的原因;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则与地方教育部门热衷于教育“创收”有关。

  以许多沿海发达城市(镇)为例,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卓有成效,学龄儿童呈持续递减趋势,连续几年,小学、初中的数量一直在压缩、合并和调整。

  为何不把这部分闲置的教育资源利用起来,以解民工子女入学的燃眉之急?奥秘就在于民工子女没有户口,招民工子女可以额外高收费。只可惜,民工普遍缺乏“赞助”的财力,子女也就只好眼睁睁失去上学的机会。

  所以,解决民工子女的入学难题,看似一个教育问题,其本质却是城市(镇)政府公共政策选择的价值取向问题。重要的是,首先承认民工也是纳税人———确认他(她)们为落脚地的经济发展尽了义务,才有可能在思想认识上正视他(她)们的权利,才有可能落实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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