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4日 星期

   

树立人大对政府工作报告审查的权威性

陈杰人

  《人民日报》3月28日报道,去年年底,云南省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时认为,市政府办复工作迟缓,办复质量不高,有的单位甚至敷衍、搪塞提建议的代表,但报告中对这些问题只字不提,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决定不通过这项报告,并要求市政府认真总结办复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拿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后,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列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表示要诚恳接受批评,做好今后的办复工作。政府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之后,被要求继续整改,再行报告审议。我认为这种审查是真正负责的,也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人大以审查工作报告的方式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的重大权力,也是事关我国政治生活和民主建设的一个大问题。但是从目前的有关规定看,这种监督还不够有力。纵观我国相关法律,有多条关于人大监督政府部门工作的规定,但是,却没有任何一条关于“工作报告不通过该怎么办”的规定。应该说,监督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发现和纠正工作失误,及时促使它们改进工作。但是,因为没有关于“报告不通过时该怎么处置”的相应规定,人大审议工作报告就往往流于一种形式。

  如果人大对于自己不满意的工作报告,除了说声“不”,再未做其他表示,那么这个“不通过”又有什么意义呢?从被审查者来说,人大你不通过我的工作报告,那是你的权力。可不通过也仅仅就是不通过,我的权力照样行使,官照当,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一点也不受你的“不通过”决定的影响。人大的“不通过”决定,仅仅停留在人大的会议上,它不能据此追究被监督者的任何政治、财经、人事等责任。充其量,无非是被监督者没有面子罢了。这是人大,也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种尴尬。

  怎样解决人大监督中的问题呢?我想办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种就是像云南保山人大常委会那样,不仅仅在审查时对不满意的报告不予通过,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要求政府继续履行义务,在适当的时候再报请审查。如此,被监督者就有了工作的压力和动力,才会使人大审查时不满意的地方得到真正的改善。虽然宪法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的相应处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大对被监督者作出批评、督促甚至人事任免等一系列措施。当人大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的有关机关负责人采取具有实质约束力的措施时,就能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级真正负责的、具有权力意识的人大,是完全可能也应该对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后的事项作出相应的处置,而不是停留在对报告的表决上。惟有如此,人大监督中对政府工作报告审查的权威性和现实意义才能得以树立。

  当然,如何让监督落到实处,从本质上讲还得有一个坚强的后盾,那就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什么时候,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对于工作报告未被人大通过的机关给予相应的实质处分,被监督机关才可能把受监督当做一回事,人大对政府工作报告审查的权威性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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