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第一次以军事规章形式规范士兵的基本权利
☆士兵享有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意见建议权、公平待遇权、休息休假权、自主消费权
本报讯(记者何磊
通讯员王孝建)“昨天,我们排长让我替他买了香皂、牙膏、巧克力,共16块钱,可他并没有付钱给我。根据军区士兵权益保障规定第七条,他侵犯了我的财产权。”3月21日,北京军区某炮兵团战士黄城红向团政治处陈主任告了排长一状。
陈主任翻开他的笔记本告诉记者,这是《北京军区士兵权益保障规定》颁发以来他受理的第28个士兵告状。他笑着说,现在的战士可不像以前那样只知道说“是”。按照军区的规定,士兵有财产权、通信自由权、名誉权等10项基本权利。一旦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战士也可以大声地说“不”。目前这名排长已经偿还了小黄的16元钱,并向他做了道歉,正等候进一步的处理。
在该团指挥连,战士贾政指着自己上锁的抽屉对记者说,1999年他刚入伍时,抽屉是不许上锁的,个人的信件、日记都完全“裸露”。现在就不一样了,女友的来信等自己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隐私都可以锁起来。士官李伟国指着摆放整齐的脸盆架说:“看看里面的牙膏,什么牌子都有,这在一年前的部队是不可能的,以前为了统一、好看,都由连队组织购买,连长喜欢的牌子就是大家用的品牌,而且大小都是一样的。现在连队如果这样做就侵犯了我们的自主消费权。”
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荀恒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维护和保障士兵权益一直被各级领导,特别是部队高级机关领导所重视。以前,领导接到一些战士反映权益受到侵害的来信,都派机关的同志去调查,当调查发现此类事情有普遍性时,军区就有针对性地发文件来禁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后来,随着部队依法带兵、文明带兵工作的不断深入,军区决定以军事规章的形式把战士的权益列出来,让每个战士都清楚自己受法律保护的具体权利。2000年7月1日,《北京军区士兵权益保障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后,正式下发全军区。
荀主任说,《规定》是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论证和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共7章44条,主要适用于对士兵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意见建议权、公平待遇权、休息休假权、自主消费权等合法权益的保障。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应当从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本色,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文明带兵,维护士兵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纯洁、友爱的官兵关系的重要性,坚决纠正在一些单位存在的违反条令条例的做法,预防和制止侵犯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他说,当初为了让每个士兵能清楚自己的权利,军区内部的《战友报》还全文刊发了这一规定。
身为军队律师的荀主任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大军区一级单位具有立法权,所以这份《北京军区士兵权益保障规定》是一份长远的法律文件。
炮兵团陈主任介绍说,他们团是《规定》的试点单位,《规定》宣布的第二天,战士梁波就找到营长,要求返还因站岗打瞌睡被罚的35元钱,还有的战士提出了正常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连队挪用伙食费、个别干部私拆战士信件等问题。他们都及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处理。团里把原来的一个意见箱扩为现在的7个,遍布整个营区,还开通了一部维权热线电话“65148”,每个战士都知道这个号码。这些都确保了《规定》的有效执行。
据悉,目前已有许多大军区单位前来北京军区“取经”。据军方有关人士透露,全军其他单位也将会在不久出台有关士兵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