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9日 星期

   

法眼
司法鉴定“打架”怎么办

杨亮庆

  笔者最近收到一封读者来信:某县一青年被怀疑向台胞写了敲诈信,公安局将其刑拘。省公安厅的笔迹鉴定认定敲诈信系他所写,于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负责的检察官把这封信送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鉴定结果为“能倾向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这种模棱两可的说法显然不能令该青年信服,一纸重新鉴定申请书递到了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这次的结果是“敲诈信非申请人的笔迹”。最后,检察院只能以“三次鉴定结论互相矛盾,有罪证据不足,无罪又不能排除”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那个青年就这样被羁押了334天!

  大家知道,法律法规“打架”有《立法法》做仲裁人,但如果司法鉴定之间发生了冲突,人们面对的往往只能是不了了之。重要原因之一,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可以用“混乱”二字形容。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有鉴定权的机构大致有五类:一是公、检、法机关内部的专门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部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高等政法院校的鉴定中心;三是卫生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四是一些医科大学的鉴定机构;五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由此可见,我国有权行使司法鉴定权的机构多而且杂,公检法机关“自侦自鉴”、“自控自鉴”、“自审自鉴”的做法往往使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又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且没有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最多次数。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滥用了这项权利,他们总能想方设法弄到有利于自己、能够减脱罪责的“权威结论”,重复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不说,还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尽快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和鉴定机构体制,已经刻不容缓。

  从理论上说,司法鉴定的本质是科学实证活动,因而不能仅仅根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来确定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弱。打个比方说,北京市一个区公安局的司法鉴定,在法庭上不必然地会被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所推翻。但法官裁判,通常会倾向于高一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道理很简单:根据一般经验,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在设备配置、技术力量以及鉴定经验方面都相对优于下级鉴定机构,因而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大多数情况下比下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更具科学性和可信性。所以,至少在法官的潜意识里,司法鉴定是有“级别效力”之分的。

  笔者不否认这种“级别效力”的存在,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怎样在目前纷繁复杂的鉴定机构体系中,建立起一种类似“两审终审制”的司法鉴定终局裁决制度。也就是说,由一个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所有“打架”的司法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它作出的鉴定将成为法庭定案的惟一依据,不服也不得上诉。

  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终裁委员会”必须是独立的、权威的和高效的。依笔者的设想,这种终局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只受司法部的监督管理(但它们之间没有任何业务指导或人事隶属关系),性质上属于自负盈亏的民间财团法人。由于国家的特别授权充分保障其案源,它将成为中国最优秀法医学专家和高收入技术人才的聚集地。这一现实也会迫使鉴定人员不愿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所有的最终鉴定书必将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

  正义总是相对的,最终鉴定也不无存有瑕疵的可能。但笔者设计的终局鉴定制度,却是可以近乎完美地解决司法鉴定“打架”的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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