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报3月28日刊发了《一张老存折引发离奇官司———40多年前的4000元今天值多少》(以下简称《值多少》),此文引起读者的热切关注。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寄来文献资料,为此案提供依据。鉴于该案正在审理中,摘登两封读者来信,或许对了解当时的历史情况有所裨益。
《值多少》一文读后感受很深。笔者认为,案件本来不奇,倒感觉到法院审得奇“判得奇”。
此案争论的焦点是刘廷安于1956年4月9日存入金融机构是旧币还是新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1955年2月21日签发《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第三条之规定:“所有旧币均到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凡持有旧币者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在兑换期间,旧币仍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与新币一起流通使用。票面1万元、5万元的两种旧币截至1955年4月1日停止在市场流通使用,但在4月30日前仍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从1955年5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收兑。票面5000元及5000元以下各种旧币停止流通使用的时间,中国人民银行视收兑情形另行适当规定。”
1955年4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曹菊如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通告》的规定:“……5000元及5000元以下的各种旧币截至1955年5月10日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在6月10日前仍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及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从1955年6月11日起停止收兑。”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新旧币替代时间即旧币使用收兑的最后期限是1955年6月11日。那么1956年4月9日刘廷安存入信用社的存款只能是新币,不可能是旧币,退一步说,当时的信用社收存的是旧币也应该按法律规定给付新币,因为法律规定1955年6月11日停止收兑,何况收的是存款,更是工作人员的失职。
(单世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