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11日 星期

   

一场“马拉松”诉讼还在进行

本报记者 刘声

  这是一桩长达4年的艰难诉讼,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复查、两次暂缓执行,直至重新起诉,反复的诉讼、应诉已使企业苦不堪言。其实案件本身很简单,只是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将上级法院已经终审认定的事实推翻了,于是整个诉讼变得“艰难而又漫长”。

  1997年11月,因拖欠钻井工程款的纠纷,陕西定边恒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将陕西定边业兴石油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兴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陕西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长达两年零一个月的审理后,1999年12月,陕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业兴公司支付恒顺公司243.9838万元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时隔1个月,陕西省高院以业兴公司提出再审申请为由,用明传电报的形式下达(2000)第7号《暂缓执行通知书》,通知榆林中院暂缓执行本案。这场官司又回到了“起点”。

  2000年4月14日,陕西省高院第二次发出暂缓执行本案的通知后,业兴公司在起诉个体户焦某为其修理油井而导致定油965井报废,要求焦某赔偿328.16万元的案件中,又将恒顺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

  恒顺公司与业兴公司对峙的焦点是定油965井1914米处磁性定位短节套管内径是否合格。那么,法院对此是如何裁定的呢?榆林中院在审理恒顺公司诉业兴公司一案时,曾委托榆林地区石油工程质量监理中心作了鉴定,结论为:“在1914米处使用的壁厚为10.54毫米短套管,其标准内径118.6毫米是符合标准的,在规范的作业施工生产中对该井的井下作业、油井生产不会产生影响。”

  在陕西省高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中是这样认定的:“至于业兴公司称定油965井的石油套管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一节,其所举证据为陕西省黑色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宝山钢铁(集团)钢管分公司的真假产品现场鉴别书,因该证据是在未通知恒顺公司到场认证送验实物的情况下,由业兴公司单方送检取得的,恒顺公司对该证据又予以否认。且业兴公司对恒顺公司施工中所下石油套管(磁性定位短节套管除外)均有签证认可,加之该井交接后已投入生产,故业兴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恒顺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了不合格产品,业兴公司要求恒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些在终审判决中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然而,在2000年1月以后榆林中院审理业兴公司诉恒顺公司的过程中,却被推翻了,而且是由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将上级法院已经终审认定的事实推翻了。

  在同一事实的案件中,业兴公司曾被终审不予认定的举证,在新的审理中却被予以采信,个中情由不置可否。如此结果,使执法的严谨和尊严大打折扣。

  至此,这场普通的经济纠纷案更加扑朔迷离。其间,业兴公司向榆林中院申请诉讼保全。2000年7月,榆林中院查封了恒顺公司价值600多万元的两台钻机。当年10月,榆林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恒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定油965井的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假冒不合格产品,判处恒顺公司赔偿业兴公司经济损失405.6771万元。

  2000年11月4日,恒顺公司不服榆林中院的判决,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上诉。今年3月8日,陕西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如今已进入第5个年头。恒顺公司原本是陕西定边县财政利税大户,1997年的年产值达2284万元,职工年收入达1.4万元,到1999年,官司已将该公司拖垮,当年产值为零,职工生活陷入困境。由于疲于应付诉讼,该公司仅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过程的差旅费等就达几十万元。该公司于1998年初新购置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仅为打官司,两年超负荷行驶20多万公里,报废了。

  一场官司拖垮一个企业。这一严酷的现实,不禁令人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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