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11日 星期

   

“撞就撞死”无法律依据

马文博 李己平

  左文斌二次撞人属于什么性质,尚待公安机关定性,由此倒引出一个血腥的老话题———既然撞了,就撞到底,撞死为止,一来省心、二来赔偿少。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里就有这样的情节———老人被撞了,倒在血泊中,大卡车司机回过头来非要让卡车在人家身上再走一遭。

  “撞死为止”的做法据说是来自于实践。有很多机动车肇事者在处理肇事过程中每每发现,撞伤了人特麻烦,不仅要给付高昂的医药费,还要负责他未来生活的赡养费,其子女的赡养费等等,要比一下子撞死他给得多,而且这个麻烦可能要伴随一生。

  高兴华不同意这个说法,这位从事事故赔偿工作十几年的长春交警支队老处长认为,这种说法起码没有法律依据。

  高处长援引的是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死亡者和伤残者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第5款说的是致残的生活补助费赔偿:“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第8款是说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而在对受侵害者家属的赔偿方面无论是死是残额度是相同的。

  有人说了,一个赔偿20年,一个是10年,当然是后者“合算”。事实上,条文中还有个细节,伤残赔偿还要看等级,如果等级低,赔偿时间虽长,数额并不一定大。高处长提供了一份吉林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赔偿额度的文件,对死亡者应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额大约是44000元(4400元×10年)。而伤残者根据评估可能获赔数额不大,也可能因经常性治疗需要赔偿几十万元。这就是有时会出现撞人者感叹,“不如当时撞死他(她)”。

  不要忘了,还有一个否定性的制约,交通肇事属一般事故,如果发生再次撞人致死,就使一般性的交通肇事演变成故意伤害,属于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样的代价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

  长春市宽城交警大队调解员金邦富也对记者说,“撞死比撞残好”是老百姓的说法,他多年处理交通事故中还没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撞了人,司机都比较紧张;或者车子同时出了事故,顾不上再撞。

  两位专家提醒司机,应该理智对待交通事故,如果发生撞人事故,切莫有撞死损失小的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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