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专人办理
■未成年被告人可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
■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
本报北京4月11日电(记者崔丽)今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将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调查,纳入庭前准备工作,即公诉人、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可以将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表现等有关调查材料提交合议庭,以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更有针对性。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作出的规定。
据了解,此规定在1991年1月制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基础上,针对少年法庭审判出现的新特点进行了补充修改。
该规定要求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或专人来办理,审判长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员担任,并可特别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干部、教师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陪审员。
此次修改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这样使少年法庭受案范围更趋合理。
在此规定的许多细微之处,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方针。如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该规定还特别指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法院可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规定将进一步推进全国少年法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