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16日 星期

   

法眼
律师为何蒙难

杨亮庆

  4月12日《南方周末》法治版报道了《“中原第一大律师”蒙难记》。笔者读后震惊不已。一名优秀的出庭律师,一位著述甚丰的法学学者,因为被怀疑“帮助当事人制造伪证”而遭到拘留、逮捕,并在看守所受尽了肉体折磨。李奎生律师被法庭宣告无罪后的第一句话是:“感觉生不如死。”

  这使笔者想起学生时代法律系主任上刑法课时的一段自述:“虽然我教了20多年的法律,也已经干了十几年的律师,但如果公安局或检察院的人主动找上门来,心里还是感到害怕。”

  由此看来,“‘中原第一大律师’蒙难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背后隐藏着必然的制度原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律师(代表辩方)和检察官(代表控方)的地位不是平等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将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是它的法定职权。但是,正由于这种强有力公诉制度的存在,司法机关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个人便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此时便与刑事诉讼的“三角构造理论”相悖。

  刑事诉讼的三角构造理论,要求控、辩、审三方处于一种等腰三角形的位置布局,审判者居于控、辩之间,又踞于其上,与诉讼双方是等距的。“等距”,即表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但事实上,被告人自己无论如何也战胜不了强大的国家机器,为使权利平衡起见,宪法又设置了刑事辩护制度,让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帮助犯罪嫌疑人平等地同公诉方“对抗”。这些人权理念都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一一得到落实。

  遗憾的是,法律常常遭到无情的践踏。在新刑法实施的三年里,全国范围内已有数十名律师被“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和“毁灭证据罪”送进了监狱。甚至还有检察官庭上刚和律师辩论,一休庭马上就将其逮捕的戏剧性场面发生。理由据称是“当庭发现辩护人有串通被告人作伪证的嫌疑”。这种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都能堂而皇之地见诸报端,律师的平等地位从何谈起?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典条文中是没有“检察院”一词的,“prosecutor”指的是检察官,法律辞典解释为“政府的律师”。这其实反映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个人和国家是平等的。美国没有“公诉”一说,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记录上都写着“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人)”,由国家担任原告,完全是我们民事案件的诉讼模式。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难以想象的: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身份同为律师,只不过一个代表国家,另一个代表刑事被告人。既然都是律师,法庭地位平等便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所以鲜见有西方国家的律师受到司法机关的无端发难。

  目前,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性质重新定位的时机尚未成熟,也就是说,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的国家身份不会改变。笔者建议,在修改《律师法》时仿效国外建立“律师豁免制度”,对于“帮助伪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证据”等刑事诉讼中非常模棱两可的律师行为不予刑事追究,而代之以行政处分和行业惩戒。情节严重必须定罪量刑的,非经严格的调查、侦查程序亦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由此最大程度地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和律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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