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18日 星期

   

购房需关注不平等条约

新华社记者 赵肖峰

  广州市民谌女士最近看中了“天朗明居”楼盘,交了1万元订金后,却好长一段时间没能签合同,因为她无法接受由开发商预先填写的购房合同书。她说,合同里几乎所有条款都是单方面保护开发商、同时约束购房人的,太不平等了。

  连日来,记者在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谌女士的情况很多购房人都曾遇到过或正在经历着。这些购房人无一不是受到了开发商极尽渲染的广告诱惑,到售楼部对房子情况粗粗了解后,就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1万元到两万元订金,签订了认购书。几天后,要签购房合同了,他们才傻了眼:由房地产和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已经全部由开发商事先填好了,不少合同条款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等性。

  在广州市一家著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天力公司的售楼部,记者查阅了有关待签的房地产合同书,发现合同中最不平等的地方在于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的条款:购房人逾期付款者,应向天力公司交房款40%的违约金;如果天力公司逾期交房的话,则只罚20%的违约金。这家公司客户部的梁先生说,他们卖了近万套房,一直都是这么签的。买卖双方的违约金数额为何如此悬殊?天力公司售楼部的朱小姐和景小姐向记者解释说: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一般投资较多,开发商的风险太大。

  开发商的这一解释引起在场购房人的反感。他们说,一套房子对于开发商来说只是“九牛一毛”,而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却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血汗钱。他们并不需要合同条款向购房人倾斜,但至少不应该倒过来,让购房人替开发商承担过多的风险。

  广州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廖小勇科长指出,上述情况属于明显的不平等合同条款。他说,房地产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虽然没有对有关条款作硬性规定,但当事双方在权利与责任上应是平等的。如果一方感到不能接受,双方应当再进行协商,因为合同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但是,当前商品房买卖中最不平等的地方,恰恰在于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据广大购房者反映,开发商单方面拟定的购房合同,一般不允许购房人有丝毫修改或补充。由于开发商不退购房订金,大多数购房人最终不得不在合同上签字。

  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李小勇律师说:“在合同条款中采用明显的不平等、不对等内容,并不许对方提出修改意见,是一种霸道行为,不符合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老大难”问题。目前广州市有1400家房地产开发商,80%以上都有被投诉的经历,投诉最多的就是开发商延期交楼的责任问题。广州市房管部门表示,今后只要是投诉合同条款不平等的,一经查实,政府将立即要求开发商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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