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20日 星期

   

不同观点
引咎辞职不如追究解职

祝俊初

  今年“两会”期间,一件备受关注的事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两院系统内将实行“引咎辞职制”。不久,重庆市出台的引咎辞职有关规定一事被媒体广泛报道,同时据称,深圳龙岗、海南万宁等地已有类似规定。

  什么是引咎辞职?我的基本看法是:它是指职务人因自觉履职不力、自认对职权行使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负有责任而自动辞去所任职务。也就是说,引咎辞职本质上是自究、自律,无论是否受到社会舆论、民意等因素影响,最终都只能表现为由职务人自我实施的行为。它与职务人被有关组织认定为履职不力,从而被其追究责任、被其解除职务有着截然区别。追究解职是他究、他律,表现为由职务人的管理者按规定实施的行为。

  于是,和目前见到的许多观点不同,我认为:只能源于职务人主动的引咎辞职,具有不可规定、不可强制、不可制度化的性质,换言之,凡能规定、能强制、能制度化的责任归认及相应处分,均可纳入到由有关组织部门对职务人追究解职这方面去。站在社会的角度讲,引咎辞职只能倡导,对职务人是一种软约束,不确定性强,追究解职才能规范,对职务人是一种硬约束,确定性强。对解决领导干部履职不力问题,后者才是根本,前者只是补充,不应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重庆市政府之文,与其作为引咎辞职规定,不如直接作为追究解职规定。比如:1年之内发生2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区县,分管该项工作的区、县领导要引咎辞职。如果,把此处的引咎辞职换成“被追究责任,被解除职务”,是不是完全可以,甚至说更恰当、更理应如此呢?也即,不假引咎辞职之名,只要上述规定中的事故发生了,组织上就理所当然地该对相关领导按责任论处。

  我的意思是,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领导在职不作为、责任心不强、敬业精神不够、官僚作风严重、决策主观随意、爱搞形式摆花架子做表现文章以及干部队伍建设中能上不能下、庸不让贤等问题,根源并不在于“引咎辞职制”的空缺,而在于对领导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处分等硬约束制度的空缺或虽有但未落实。重庆市的前述举措,名义上是补引咎辞职之缺,实际上是补本该有的追究解职制度之缺,其轰动反映出此前在此方面严重缺规少矩。

  那么,只可倡导而不可能制度化的引咎辞职是否没有意义呢?当然不是。我认为,其最大意义就体现在倡导本身上,因为社会的广泛倡导就表明了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一旦引咎辞职之举得到社会高度认同,对领导干部正视民心向背、重德勤政、尽忠职守的鞭策作用势必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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