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20日 星期

   

“黑马”为何不能闯“禁区”?
――邮发报刊经营纠纷听证会纪实

新华社记者 邹清丽 张未民

  张家口市绿洲大酒店会议室。一场有关邮发报刊经营纠纷的听证会,今天在这里举行。

  案件调查人:张家口市邮政局邮政通信执法队负责人王可;

  当事人: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东生;

  首席主持人:张家口市邮政局综合办主任孙玉武。

  事情的起因:1999年9月15日,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市新闻出版局许可,在市工商局注册后,正式开业。这家民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送书、报刊服务,报纸、期刊、图书的零售。1年半下来,因其服务到位,方式灵活,发展了1万多订户,被舆论称为报刊发行业的“黑马”。2001年3月28日,张家口市邮政局以“阳光报业”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整顿邮发报刊市场秩序”,决定给予“阳光报业”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阳光报业”不服判决,根据“阳光报业”的请求,市邮政局同意召开听证会。

  上午9时30分,听证会开始。按照程序,郭东生(以下简称“郭”)指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主持人与我公司的竞争对手邮政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当回避。”主持人以同法同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予以驳回,听证会继续进行。

  王可(以下简称“王”)宣读市邮政局对阳光公司的处罚决定。

  郭:市邮局对我公司的经营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所做处罚建议应当撤消。

  王:根据《规定》第四条,市邮政局是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行业管理工作的。

  郭:管理权不等于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个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处罚权要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或由国务院规定,省人民政府只能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规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阳光公司的经营行为《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是不处罚的,从而就谈不上哪个行政机关对此拥有处罚权,更谈不上由邮政部门来行使这一处罚权。

  王:“阳光报业”是超范围经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报刊征订,只有零售,而征订和零售是两个概念两种行为。

  郭:《邮政法》没有对报刊“征订”一词作出具体规定,征订只是报刊零售经营的一个环节。

  (双方均承认,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规对报刊征订进行明确界定。郭坚持,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做。阳光公司是在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

  王:2000年9月25日河北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由邮政企业专营。按照《规定》,阳光公司是侵权经营。

  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人大出台的条例与政府令哪个更具效力?

  (听证会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双方你来我往,出具了很多证据。)

  王可在总结发言中说:“《规定》把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列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之一,是邮政改革的需要,也是建立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补偿机制的重要措施。非邮政公司,其经营行为均以盈利为目的,为了赚钱,他们不惜冒各种风险和践踏法律法规。这样的公司既不能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也不能负担由此产生的高额成本。假如让邮政这样的特殊公用企业跟形形色色的非邮政公司,在所谓的‘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其结果势必使邮政的形象和利益受损。”

  郭东生在最后表示:市场可以把我们淘汰出局,保护垄断经营的文件却不可以扼杀我们。

  (据新华社张家口4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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