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23日 星期

   

警服岂能用作教学用品

李刚

  读报时读到一则消息,很是诧异和震惊。消息登于3月21日浙江省内一家较有影响的晚报上,大体内容如下: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交警大队和该区教育局近日联合成立“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小组”,并确定一家实验小学为交通安全示范小学,4月份将正式挂牌,届时全校学生将统一着新式交警服装。今年下半年,将再确定一所幼儿园、一所中学为交通安全学校。

  警服,被法律明文规定为人民警察专用的服装居然很快要成为一种教学用品了,而且居然有了成批扩张之势。

  诚然,创办交通安全示范学校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想“在学校中形成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阵地,让学生、家长、教师都参与其中,让交通安全法规之风常吹校园”。这种为宣传交通法规、树立交通参与者(此处主要指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而出谋划策的积极想法值得称道,但是,一项措施出台之前,是否需要综合考虑一下相关方面的各种规定———尤其是涉及人民警察制服这类专用性和严肃性极强的物品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看,除了明文规定警察制服为人民警察专用外,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如果那所实验小学的学生穿上警服,学生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岂不是会被累及受到相应处罚?校方也不会轻易逃脱干系吧。

  今年3月16日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也有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为什么这个《规定》没能及时传达到该市的公安交警部门?难道也需要一个跟“民航机票降价”一样,贯彻到各地需要一个“缓冲期”?

  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这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不知浙江这所小学即将换着的警服从何而来?

  “请管好警用品”的呼声被社会各界喊了不只一两年了,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打着警察的幌子招摇撞骗,不仅会扰乱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而现在,警服竟成了教学用品,当人们看到满街穿着警服的小学生或教师时,又将作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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