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23日 星期

   

百姓说话
“无主自行车”问题

魏文彪

  4月6日《北京晚报》刊登了一幅照片,照片旁附有文字说明:“三无”非机动车,人们在街头经常能看到它们的“身影”,这些破旧自行车被人丢弃在马路边、便道上无人问津,既影响交通秩序又有碍观瞻。昨天,随着某区交通支队队长一声令下,数千辆无号牌、无执照、无主的破旧自行车倾刻间化为废铁,被回收部门分割进了废品站。

  从照片上看,这些自行车都是些人们常用的旧自行车,并非是生了锈不能用的那种。城市的便道上确乎常可见到自行车的“身影”,但却不一定都是人们弃置不要的。它们的主人或认为把它们放在街道上比停在无防盗门的单元门口更安全,也有人是为着转乘公交车方便而暂时把它“丢”在那里,等下班后从公交车上下来,还是要骑着回家去的。即便是被人偷来的,它也必定有其原始的合法拥有者。至于有的自行车有些破损,那也是它的拥有者考虑的问题,这与对它的合法拥有并不矛盾。既是人们的合法财产,而又不一定是被丢弃的,那将之分割成废铁能不征得它的拥有者的同意?未经同意而分割之,不就侵犯了人们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

  近来报上还有一些类似的关于处置“没人要”的自行车的报道。有则报道说,某地交通管理部门在抓捕偷车贼时,收缴到不少的被盗自行车,因不方便停放之故,便将那些较长时间无人来认领的车折价卖给群众。实际上被盗自行车无人来认领,并不等于它的主人不想要回它,而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自行车已被找到。对于那些自行车被盗后已报警登记了的,有关部门应尽早与之联系,而未登记或没有牌照的自行车,可通过在媒体上发公告的方式,通知人们凭购车发票或其他什么有效证明来领取,而不宜将它们一卖了之。因为除法院强制执行及有关部门作为假冒产品予以罚没外,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财物的归属关系,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如果说自行车停放在便道上“影响交通秩序”,那依据有关法规适度处罚是可以的,而对于找回的被盗自行车“发还难”问题,则应通过强化管理的办法来解决。

  当然,“丢弃”物品的财产权利也会有一种时效问题———丢弃多久即为放弃权利,但这些也都要有关部门做很细的工作来落实。为避免“有碍观瞻”或停放不便,便采取这种“简单工作方式”,其背后可能掩藏着的是法治意识淡薄及对百姓利益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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