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1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120亿元,期限7年,从2001年4月24日开始发行,4月27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为3.27%。
三、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利息按年支付,从2001年4月24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从2002年度开始的每年的4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8年4月24日支付最后一年的利息并偿还本金。
四、本期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机构为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本期国债的特别承购机构。
五、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方式,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帐户、基金账帐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申请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