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25日 星期

   

一岁小男孩为何得不到精神赔偿

曾亚波 唐春兰

  一名只有1岁的男婴,因自己的肖像被照相馆用作宣传,而将照相馆老板告上法庭,他因此可能成为我国肖像侵权案中最小的一名原告。法庭判定他的确被侵权了,但不支持其家长所要求的两万元精神赔偿。

  2000年6月,广东茂名市一家照相馆的老板戴先生在其他照相馆捡到一张刚满周岁的男婴裸照,觉得好看,就拿回去进行加工处理,印在自己照相馆的取相袋封面作宣传画。

  不料才发出几张取相袋,就有人通知了该男婴的父亲陈某,陈便打电话找到戴某,指责他未经同意擅自将其子的裸照用作封面宣传,称其孩子裸照被侵权使用后,经常生病,爱哭爱闹,夜睡不宁,据民间传说是被吓破了胆,要求立刻停止使用并赔钱。

  戴某当即停止使用该取相袋,赔礼道歉,并表示同意赔偿1000元。但未过几天,陈某又接连打来电话,以孩子因此事导致身体不适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1500元,还带着孩子到照相馆吵闹。戴某看到孩子活蹦乱跳,不像有病的样子,坚决不肯多赔。

  由于双方就赔偿费金额发生争执,一直未能达成协议,陈某一气之下将戴某告上法庭,要求照相馆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原告的年龄很小,其精神损失更难认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照相馆的确侵犯了男婴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这就是说,侵犯肖像权有两个要件,一是不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照相馆在制作取相袋封面时,并没有征得男婴的监护人———父母的同意,就已经作为广告使用了,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男婴肖像权的侵犯。

  但是,是不是因为发生了肖像权被侵犯的事实,就一定存在精神损失,就可以要求给予巨额的精神损失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茂名市高山人民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是法庭对原告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予支持;二是法庭采纳被告自愿赔付1000元给原告的意见。

  专家指出,肖像权被侵犯不一定形成精神损失。如本案中原告的父亲称孩子因裸照被侵犯使用而经常生病、哭闹不安,缺乏事实依据,所谓“民间传说是被吓破了胆”更是违背了起码的科学常识。事实上,1岁的男婴对其裸照是没有感知能力的,他也无法得知裸照被用于宣传,更不可能因此而受到精神刺激,并“导致身体不适”等严重后果。

  因此,索赔要有理有据,有侵害事实发生只是提请索赔的一个方面,能否索赔成功关键还要看侵害的结果,不能狮子大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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