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4月27日 星期

   

深圳连审两起购物卡官司
消费者讨回公道

吴伟忠 本报记者 李桂茹

  商家把国务院禁卡令作为拒绝给消费者退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它曲解了禁卡令的精神,而将违法发卡的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禁卡令说购物卡过期一律作废,是要求商家、银行对代币购物卡妥善处理,并未说禁止将购物卡的价值折抵现金。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桩因购物卡、代币卡作废,消费者告商家、银行的官司,法院均作出了由商家给消费者退钱的判决。两起官司判决引发的话题,对于屡禁不止的购物卡问题不乏警示作用。

  一桩官司是,深圳胡女士状告深圳万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彩田分店。胡女士诉称:“2001年1月18日,我在该店购买了两张面值1000元的‘万佳百货提货凭证’。国务院紧急通知下发后,我到该商场购买商品,但未见有合适的商品可以购买,而且该商场的部分商品价格一夜之间上涨了10到20个百分点,致使我手中的购物卡贬值。我要求该店退卡,但遭到拒绝。我认为,国务院1998年起就发出禁卡通知,被告仍违规出售购物卡,属无效民事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购卡款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行的“万佳百货提货凭证”为代币购物券,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发放、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销售“万佳百货提货凭证”的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卡款2000元。

  第二桩官司的原告李忠轩是一位律师。他状告商家深圳易初配销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李律师说:“我有两张面值500元、由深圳易初配销有限公司下属的山姆会员店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联合发放的金穗山姆卡。在国务院通知下发以后,我到山姆会员店去了几次,都觉得没有什么需要买的。在卡到期之前,我只买了一副不太需要的防护眼镜,花掉了一张卡,还余下一张500元的卡没有用。我认为,虽然卡到期不能再用,但商家还是应该退款的。我以为有关部门会就退款事宜下发一个补充通知,但一直没有等到。我到商家要求退款,但商家不予退款。”

  法院对李忠轩案的判决结果是:由两被告返还原告金穗山姆会员卡内款项500元及利息,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30元。

  “‘禁卡通知’不是惩罚消费者的尚方宝剑。”一位叫马军的法官说,商家把国务院的禁卡通知作为拒绝给消费者退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商家的行为是曲解了国务院通知精神,而将违法发行代币卡的风险转嫁给了广大消费者。国务院通知下发的目的,绝不是使消费者利益受损,使经济活动变得无序,所需要禁止和制裁的也是商家和银行的违法发行、销售行为。国务院通知说购物卡过期一律作废,是要求商家、银行对代币购物卡妥善处理,并未说禁止消费者将购物卡的价值折抵现金。

  李忠轩律师尖锐地指出,发卡单位借口说因为国务院规定过期作废而不予退款,并且很多商家还借机涨价,使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发卡单位却因为违法行为而受了益。李忠轩说,他打这个官司的目的之一,就是告诉更多的消费者,你的卡哪怕只有一分钱,也有权利向发卡单位要求返还。

  商家与银行联名发放的金穗山姆卡是不是代币卡?法院审理认为,金穗银行卡是被告农行深圳分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授权发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备案后发行的。该卡性质属于银行卡附属产品,发行程序上无违法之处。被告易初配销有限公司下属的山姆会员店,并没有因为代理发行该卡而占有、占用顾客资金,与一般商家擅自发行的购物卡有本质区别。

  原告李忠轩指出,两被告发卡尽管在程序上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实际上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条款。另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用,这就限制了它的流通作用,不能作为代币卡使用。而金穗山姆卡正是违反了这一条,它是具有流通性的。

  李忠轩认为,购物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因此,他请求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司法建议,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被告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但这一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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