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11日 星期

   

国家侵权同样应有精神赔偿
专家指出:公安人员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本报记者 崔丽

  拿到74.66元赔偿金,麻旦旦愤而当庭表示要上诉。这结果也使所有关注此事的人感到不平。

  然而当记者今天就此案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袁曙宏教授进行探讨时,袁教授并未表示吃惊。他说,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国家平均工资标准来赔,一天也就几十元钱,所判决的74.66元可能是按原告被关押一天或一天半的赔偿标准来计算的。袁曙宏直截了当地表示,这件案子最大的悲哀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

  袁曙宏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法》中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赔偿数额标准太低,一个人被无辜关了10年赔10万元钱,赔偿额少得可怜;第二,对于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第三,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因此,在这件案子中,只是误工费按实际损失赔偿,对医药费实报实销,不仅原告所要求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被驳回,而且获得了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和屈辱的74.66元。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制订,曾被称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展示了“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然而,在这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难尽人意。赔偿案件之少、获赔数额之低、索赔之艰巨,甚至使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信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曾一针见血地评价这是一部“口惠而实不至”的法律。

  法律的生命与活力在于实施。事实上,法学界对于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一直很强烈。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作为议案领衔人提交了“国家赔偿法亟需修改”的议案,对扩展国家赔偿范围、设置合理化的刑事赔偿程序、改变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等提出修改建议,尤其要求加大国家赔偿额标准、设置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增设惩罚性赔偿。

  法学家们指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已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动用国家机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尤为严重,因此国家侵权同样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说到增加惩罚性赔偿,袁曙宏教授强调,国家赔偿一方面要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使其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要遏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明知故犯所造成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损害的行为,如果不加重赔偿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其违法所为。国外的国家赔偿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处女嫖娼”,荒唐之至!这起案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执法人员的形象。袁曙宏教授分析说,公安机关执法的关键在于先取证后处罚,岂能凭猜测任意所为。且不说这个女孩不是卖淫女,就是卖淫女也必须要获得其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案件中派出所人员是先把这个女孩子抓起来再取证,明显违背了执法原则。

  而为了找到所谓证据,公安人员不惜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把女孩认定为“男子”,以此指认她有“嫖娼”行为,这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袁曙宏说,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女孩实施了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先后两次让她去做所谓的“处女膜”鉴定,更是荒谬绝伦。人家的处女膜是否完好,与证明女孩是否实施卖淫行为没有任何证据关系。

  袁曙宏教授说,纵观这起案件,公安人员对原告所采取的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对有关责任人员理当予以严肃追究。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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