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11日 星期

   

非法行医 害人害己
成爱光终审判10年

本报记者 唐钰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成爱光作出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1999年11月10日,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了由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指控成爱光涉嫌医疗事故罪、附带死者家属马香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后,认定被告人成爱光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马香兰经济损失等54929元。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香兰认为“民事赔偿过少,对成爱光量刑过轻”,提出上诉。

  西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了“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1年1月9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了此案。

  城西检察院的起诉书称:1994年初,被告人成爱光在不具备行医资格、也未办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居民临时自建房,以杨辉名义开办诊所行医。到年底,杨辉将执业许可证交回城西卫生局,被告人成爱光编造了个人简历和行医经历,以非法手段领取了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后,又租用民房,开设“城西区红十字会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1995年1月,成爱光通过私人关系,由当时共和县卫生局的杨某违规给其填制了不属该局发证的医师资格证书,也未存任何档案材料。1996年12月,成爱光通过私人关系说情,海东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未经考核、批复等必经程序,违规给成爱光颁发了“主治医师”资格证书,也未存任何档案材料。

  1999年1月25日至26日,成爱光为患者马占林就诊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致使患者当场死亡。

  2001年1月27日,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成爱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成爱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民事附带诉讼原告人马香兰经济损失54929元。法庭宣判后,成爱光不服,又提起上诉。

  2001年4月1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至此,成爱光医疗事故纠纷案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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