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14日 星期

   

小区的事谁做主

本报记者 殷红

  昆明新迎北区的住户代表在诉状中质问,物业公司未经住户同意,凭什么擅自设立营业性停车场并把停车费收归己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一个中型法庭,2001年4月11日,坐满了早早赶来的新迎北区住户代表,他们多是年迈的长者。见到记者,他们争相诉说内心愤懑,言辞中充满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无奈和气愤。

  当天是盘龙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新迎北区36名住户起诉该小区管理委员会和承杰物业公司一案,此前的审理中,法院判决36名住户败诉,经昆明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首次判决,发回重审。

  事情源于新迎北区的停车场纠纷。1999年3月1日,36名住户联名向盘龙区法院起诉新迎北区管委会和承杰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经营小区里的一处庭院停车场,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的诉状说,被告未经业主同意,于1996年6月擅自在庭院内设置停车场,噪声和尾气严重干扰和污染了业主的居住环境,损害了业主健康。业主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但被告始终我行我素。被告在法庭辩称,停车场依法设立,不构成侵权,停车场是为解决有车业主的停车困难,并注意到了不妨碍庭院通行、不影响住户活动休息。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区内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故小区内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所有权归小区住户共有。住户有权把车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和公共场地上,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应归所有住户共有,物业公司代收,用于维护小区设施。法院最后认定,被告的管理行为并无不当,未构成侵权,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败诉的36名住户没有放弃,又向中级法院上诉。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状捕捉到了问题的关键:既然小区道路和公共场地归住户共有,处分的权利只能由住户来行使,而不能由第三人来行使。物业公司未经住户同意,凭什么擅自设立营业性停车场并把停车费收归己有?这显然是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同时,物业公司设立的停车场证照不全,属于非法经营。

  4月11日的庭审中,当事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律师何燕秋质疑了新迎北区管委会和物业公司地位的合法性,根据《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管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据被告提供的资料表明,该管委会是“官渡区人民政府派驻新迎北区的基层权力机构,它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办法还规定,“开发商自行或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的前期管理最长期限为两年。”而承杰公司的管理时间已远远超出两年。

  新迎北区管委会主任、承杰公司经理尹家凯当天出庭,列举各种证据试图表明设立停车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法庭没有当庭宣布判决。

  住户们最感到困惑的是,这场纠纷的发生,并非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而是法规得不到落实,他们期待政府加大力度规范物业管理。对物业公司自身的改进,住户们不抱希望,根据他们的感受,物业公司内心深处更乐意不规范的现状维持下去,缺少有效监督、反仆为主的日子过起来当然是比较滋润的。

 

  背景:昆明现有200多家物业管理公司,其中仅有11家符合政府规范———受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管委会聘用、按合同行使管理职能。其余的或来路不明,或身份不清,且有不少公司以管理者的面孔出现,指手划脚,全然忘记了自己是服务者,弄得主仆颠倒。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摩擦日渐激烈,冲突频频发生,据称1999年昆明市物业管理问题被媒体报道的就达494件,谈判、投诉继而提起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尖锐矛盾已演变成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市民的心理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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