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笔者到邻县办事,当地检察院的同行说,该院绝大多数干警现正在犯难:县政府下达给干警的每人动辄十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招商引资指标,不知何时能完成。
再深谈下去得知,原来该院不少干警已被抽出到南方“招商引资”了。看来,这种检察人员的角色错位和想当然的行政硬指标,已严重影响了检察院工作。
令人忧虑的是,这一问题,目前在一些地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政府有权力向非政府系列的法院、检察院下达这种行政命令吗?即便是隶属政府的公安机关,难道非得去完成这本职工作之外的所谓任务吗?司法机关难道是“三头六臂”,真的能完成政府下达的这种极不切实际的“招商引资”指标?
答案无疑都应是否定的。
经济建设的确离不开招商引资。但如何招商引资?司法机关如何在经济建设大局中定位?司法职能与招商引资究竟是怎样的关系?看来这些官员除明显的长官意志外,对经济工作还有着拍脑袋想当然的盲目性。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应讲究基本的市场法则和游戏规则。而笔者认为,现阶段的招商引资绝不是时下一些地方的“大呼隆”做法,而应当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合作与交流的良好格局,从而达到地方与地方、企业与企业间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目的。这种具体的招商引资行为,即便是政府也不能不讲科学,胡乱进行行政干预,更何况对负有特定职责的司法机关。因此,不管怎样,招商引资绝不应由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想当然地将司法机关包括其中,更不应由此来错误地对司法机关的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术业尚有专攻,职能更是法定。既然司法机关的职能已由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笔者以为,司法机关就应当在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上下功夫,而不是参与职责之外的“招商引资”。
具体而言,在经济建设中,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来说,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和反腐败的力度,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维护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等实实在在的工作,就是对经济建设的最大服务,这要远比那名不副实的外出“招商引资”实际得多,强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