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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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霞诉讼案“反败为胜”

 

  据新华社沈阳5月15日电(张非非 王正平)被誉为“东方神鹿”的我国女子中长跑世界冠军王军霞诉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一案,在经过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今天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王军霞于终审“反败为胜”。辽宁高院当庭宣判王军霞胜诉,判决昆明卷烟厂登报向王军霞公开道歉,并给付王军霞赔偿金80万元。

  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广告版登载一整版红山茶香烟广告,该版面右侧是王军霞站在领奖台上手举鲜花的照片,左侧是红山茶香烟。王军霞以该广告侵害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起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以书面形式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1000万元。沈阳中院以原告提供不出有关证据证明昆明卷烟厂是该广告的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一审判决驳回王军霞的诉讼请求。

  王军霞不服,遂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登载在大公报上的这则广告属于盈利性质的商业广告,而非公益性广告,擅自使用王军霞肖像照片,其行为侵犯了王军霞的肖像权。又由于该广告是社会不提倡使用的特殊商品即香烟的广告,在一定程度上给王军霞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昆明卷烟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辽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沈阳中院一审的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昆明卷烟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向上诉人王军霞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军霞人民币80万元。

  王军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之所以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目的不是为了索赔多少金钱,而是要让为国争光的金牌不被蒙垢,同时也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声誉,我对法院的最终判决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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