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卷烟厂说,王小姐告错人了,“我们不会屈服于一份错误的判决”。
本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鉴于王军霞的肖像权和名誉受到侵犯和不良影响,昆明卷烟厂应向这名前奥运冠军给付80万元赔偿金并登报道歉。昆明卷烟厂惊悉判决,大呼冤枉:我们绝非侵犯权行为人,王军霞小姐告错人了,并表示“我们不会屈服于一份错误的判决”。
根据辽宁省高级法院判决书的叙述,1996年王军霞在亚特兰大第26届奥运会上夺得了女子5000米金牌,王站在领奖台上,胸佩金牌,手举鲜花,面带微笑。这一镜头后来出现在香港《大公报》上。当年8月6日,该报登载了昆明卷烟厂的“红山茶”香烟广告。广告版的主体部分是王军霞的正面照片,上方写有“热烈祝贺中国奥运代表团高奏凯歌”字样;王肖像的右侧是三盒“红山茶”香烟,香烟上方写有“国际名烟,时尚味道”,下方写有“中国昆明卷烟厂出品”;王肖像左侧腰部写有“红山茶过滤嘴香烟”。
王军霞认为,《大公报》的广告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1999年3月,她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昆明卷烟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1000万元。
奥运冠军与中国著名烟草企业之间的侵权纠纷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1000万元的赔偿开价破了天荒,社会各界俱感震惊。
1999年12月23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昆明卷烟厂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说,1999年3月以前,厂方没有一个人知道《大公报》上刊登了一个王军霞和“红山茶”在一起的广告,直到有消息透露说王军霞已经起诉了昆烟,厂里依然不知究里,深感困惑。4月,厂方收到了沈阳中级法院寄达的起诉书副本,设法找来《大公报》仔细分辨,方知这版广告是香港方面自行制作发布的,昆烟完全蒙在鼓里。
为澄清事情真相,昆烟向《大公报》询问了广告刊登的始末。《大公报》方面称,1996年中国奥运代表团取得优异成绩,《大公报》准备刊登一批祝贺广告,并向各界提出倡议,得到了部分商家响应。该报副总经理洪文炳在一份书面说明中表示,恒通资源集团公司代理“红山茶”香烟,该公司付给我报18000元广告成本费,版面由我报设计并放上了王军霞的照片。1999年3月29日,王军霞委托的王河律师赴港调查,洪证实说此广告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发布的。对此昆烟方面坚称,由于卷烟是专卖产品,作为企业昆烟不可能与恒通形成代理关系,恒通的行为与昆烟无关。
2000年12月,沈阳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军霞主张昆明卷烟厂侵害其肖像和名誉权证据不足,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昆烟是“红山茶香烟”广告的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该广告又不能反映对王军霞有侮辱或诽谤的情形。故驳回王军霞的诉讼请求。
王军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
今年5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一案件,当天当庭宣布了判决。法院认为,具有王军霞肖像的“红山茶”香烟广告属于营利性质的商业广告,该广告未经王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由于该广告是香烟广告,一定程度上给王军霞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昆明卷烟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终审判决说,昆明卷烟厂提出自己不是广告的发布人,也未委托任何人在《大公报》上发布过该广告,因而不应承担责任。经审查,本案中的侵权广告系以昆明卷烟厂名义发布,昆烟是直接受益人。同时,昆明卷烟厂不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未委托恒通公司和《大公报》刊登广告,也不能证明自己与侵权广告的发布无关。于是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昆明卷烟厂一个月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王军霞道歉,判决生效起10日内赔偿王军霞80万元,案件受理费12万元由王军霞负担8万元。
庭审中,法官征询当事双方意见时,王军霞和昆明卷烟厂均同意追加恒通公司和《大公报》作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书说恒通和《大公报》登载广告给昆烟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5月17日,昆明卷烟厂向媒体公开表示对终审判决深感遗憾,“王军霞是以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的。但结果却以我厂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告终。”
昆烟律师称,王军霞始终认定广告是我们委托发布的,这确实冤枉了我们,我们是被莫明其妙卷进去的。判决我们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我们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判决书中没有一个字提到昆明卷烟厂实施了什么行为。这个判决实际上是要求我们对没有做过的事情承担责任。
“我们不会屈服于一份错误的判决,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据悉,昆明卷烟厂的申诉书将于明天送交最高人民法院。
(本报昆明5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