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笔者随民政部门到一些地方调查双拥工作情况,有相当多的负责军退安置工作的同志反映,目前的军退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特点:在不断增多的垂直管理机构中安置退伍军人的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因形势需要,地(市、州)、县的工商、国税、银行、邮政、电信、技术监督等部门相继改变隶属关系,由上级业务机关垂直领导。随着这些部门的人事安排、工资待遇等方面都与当地政府脱钩,一些垂直管理机构错误地认为,自己已经下属于当地政府管辖,从而不把民政部门按规定下达的退伍军人安置指令当回事。据军退安置部门的同志讲,部分垂直管理机构对当地民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不予理睬,有的甚至闹到要诉诸法律的地步。
1998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由此可见,按规定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也是垂直机构义不容辞的兵役义务。
由于兵役义务的特殊性,我国对单位和个人的兵役义务均实行属地管辖。民政部门把当年的安置任务按规定分解到各单位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凡在辖区内的单位都应当严格落实安置任务。垂直管理机构并不能因为其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消除兵役义务。
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垂直管理机构,更应当在军退安置问题上为地方单位做出榜样。如果个别单位执意不接受安置任务,它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军分区政治部
余仕生 罗冬泉